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充分利用行业专家资源,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参谋和专业指导作用,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开征集行业、相关部门和高校的合格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仓储专家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高级以上职称,在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者高等院校从事相关专业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
(三)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
(四)近三年内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记录;
(5)在国家和省注册会计师(会计)行业获得先进或表彰的人员,以及在中注协和省财务会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优先入围专家;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省中注协组织的相关活动,按时、优质完成省中注协安排的任务。
第二,专家类别
行业专家库按照专家熟悉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包括审计实务技术、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预算绩效评价、金融保险相关业务、行政事业等非营利组织、管理咨询内部审计服务、涉税咨询服务等新业务。
三、收集的时间和方法
(1)集中收集时间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专家存储方式分为公开征集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两种方式。
公开征集,可以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提出专家入库申请并提交个人资料;
受省中注协邀请,由省中注协出具邀请函,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后,按相关程序入库。
四.工作要求
行业专家库的建立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为更好地服务河南省整体经济发展、提高服务政府部门水平、增强专业研究能力、规范专家遴选和使用而开展的一项重要行业工作。请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和支持符合入库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从业人员申请入库。
联系人:王刚
邮箱:hnzxjgb@126.com
附件:
2020年4月8日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专家入库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行业发展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促进河南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规范行业专家库建设和科学管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专家库是为行业管理、专业能力建设和行业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资源库。主要目的包括:开展行业实践质量检查、日常监管、继续教育、审计理论、课题研究、咨询论证等行业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政府采购服务,为其他有专业技术需求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家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从事会计、审计、金融、税务、评估、法律、金融等专业领域理论和实践工作,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
第四条协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定期更新和公布专家名单,并负责专家遴选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五条仓储专家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高级以上职称,在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企业或者高等院校从事上述相关专业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
(三)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程序;
(四)近三年内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记录;
(5)在国家和省注册会计师(会计)行业获得先进或表彰的人员,以及在中注协和省财务会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优先入围专家;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省中注协组织的相关活动,按时、优质完成省中注协安排的任务。
第六条专家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提取和使用的原则,参与用户的相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2)参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咨询、评估、推荐、讲座、交流等各种活动,获取相关行业发展和业务信息;
(三)接受委托,代表省中注协参加调研、法规、检查和监督活动。
(四)根据参与工作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从用户处获取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六)对行业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省中注协或用户组织的相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级中注协进行更新;
(四)协助和配合对专家参与省中注协工作的监督和评价;
(五)不得从事损害省中注协利益、行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省级中注协或使用单位获取或掌握的数据、资料等工作内容。
第九条专家应当按照省中注协的要求,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相互配合,各司其职,不得无故终止专家服务工作。
第四章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条行业专家库应当按照专家熟悉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包括审计实务技术、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预算绩效评价、金融保险相关业务、行政及其他非营利组织业务、管理咨询内部审计服务、涉税咨询服务等新业务。
第十一条行业专家库仅限150人以下。专家入库分公开征集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可以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提出专家入库申请并提交个人资料;
(二)由省中注协邀请,由省中注协统一发出邀请函,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筛选,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纳入行业专家库。原则上,入库专家每年审批一次。不符合继续聘用条件的,秘书处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解聘其图书馆。
第十三条专家采用聘任制,由省级中注协出具聘任书,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每个专家最多可以被任命为两个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从库中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专家入库要求的;
(二)未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或者工作不力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按省中注协要求参加专家服务工作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合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部门以及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专家使用。经省中注协秘书处批准后,省中注协秘书处将进行专家抽取和通报。
第十六条专家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的需要进行选择,用户应当明确专家的类别和回避情况,省级中注协秘书处根据专家类别进行随机选择。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中注协秘书处同意,用户可指定具体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在履行省中注协委托的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意见。
第五章是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省中注协秘书处是省中注协行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建立和保存相关专家档案;
(二)组织开展各类专家服务项目;
(三)向社会推荐专家,开展行业宣传;
(四)动态管理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更新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
(5)行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
第十九条省级注协应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如实记录专家参与检查、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协会用户和各部门组织(委托)专家活动后,应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估,填写《专家工作评估表》,并进入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今后使用和调整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省级中注协按照有关规定向专家本人或其所在事务所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按日计算,最低计算天数为半天。专家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中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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