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医疗伤害的发生,北京计划立法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派出所,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连接。遇有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情况,医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共同处理。
3月26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进行事先干预
市人大监督司法委员会主任陈勇表示,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定期讨论和报告信息,分析医院安全形势,开展矛盾纠纷调查调解,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共同处理医疗安全事件。
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治安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医院内部治安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处理医疗相关案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违禁物品清单。
卫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信息平台,共享医疗纠纷共享信息、医疗相关110警务情况、高危医务人员、涉医犯罪人员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对可能导致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与医疗安全有关的隐患进行事先干预,进行预防和处理,进行法制教育,并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案件时,由医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处理。
医院一键式报警与公安联网
《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与医院保卫处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处副职。警察厅有四项职责,即指导和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工作,敦促医院建立安全系统,加强安全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进行检查、预防和控制以及处置。
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加强医院人防和技防建设,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医院应在急诊室、诊疗部门、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派出所相连,并与当地公安机关相连。
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的人员有接受安全检查的义务,防止各种违禁物品进入医院。公安机关和保安人员应当对医疗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共同采取防范措施。
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绝存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医护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他们可以避免就医
同时,管理规定(草案)赋予医务人员规避风险的权利,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
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医务人员诊治;医院可以在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暂停诊断和治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医疗。
管理条例(草案)还要求医院控制患者总数,实行实名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治疗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
设立灵堂、摆花圈等七类行为明令禁止
管理规定(草案)明确列举了七种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做。七类行为是:
(一)侮辱、恐吓、威胁、辱骂、推搡、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进入医院的;
(五)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医院财产的;
(6)故意扩大战况,以医疗纠纷勒索钱财,非法拦死,设立灵堂,摆花圈,堵塞通道,聚众闹事等。在医院和周围地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利,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犯或指使他人对医院、医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高危人员由安保人员陪同
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医院可以安排公安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有与医疗相关的犯罪记录,多次来医院无理取闹,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高危医务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首先进行法制教育,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他答应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保安监管,直至出院。
管理条例(草案)鼓励公安人员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处置和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医务人员恶性伤害案件的发生。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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