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最近宣布了防疫措施,包括禁止4人以上在3月29日零时起在公共场所聚集。然而,香港立法会反对党议员陈淑庄于四月二日傍晚在深水?一间酒吧与约四十人会面。事后陈树壮辩称,当时酒吧没有营业,所以不是法律禁止集会的公共场所。她还声称,当晚她以立法会议员的身份去酒吧举行“商务会议”,可免于此类场合。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4日晚发布新闻稿。
陈淑庄离开酒吧(来源:香港头条日报)
根据新闻稿,就传媒查询立法会议员于四月二日傍晚在酒吧与约四十人会面一事,特区政府发言人回应,根据《疾病预防及控制(禁止集体聚会)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公众地方是指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不时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即使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允许私人物业进入,例如食肆、酒吧、戏院等,仍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而《规例》中禁止集体聚会的条文亦会适用。所以相关酒吧的团聚是否在公共场所举行,就要看实际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仍然可以进入酒吧区,即可能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而《规例》禁止集体聚会的条文亦适用。
此外,特区政府发言人亦表示,规例附表1列出12个获豁免的集体集会,其中一个是“为履行法定机构或政府咨询机构的职责而举行的集体集会”;另一种是“立法局或区议会程序所需的集体集会”。然而,立法会不是法定机构,也不是政府咨询机构。,议员在立法局以外的场合参与或组织集体聚会,不论这是否立法局的职能,也不是获豁免的集体聚会。
新闻稿截图
以下是新闻稿的原文:
政府回应立法会议员在酒吧聚会
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四日)回应传媒查询有关四月二日晚上一名立法会议员约四十人在酒吧聚会一事,回应如下:
《疾病预防及控制(禁止集体聚会)规例》(第106章)。599G或该条例)于3月29日上午0时生效。根据该规例,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已指明,由3月29日至4月11日,不得在任何公众地方举行超过4人的团体集会。
据报,部分立法会议员在4月2日晚上与约40人聚集在一间酒吧,声称该酒吧有一半酒吧在集会期间关闭及不开放,而参与该团体集会的人士在集会期间保持社交距离。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或者部分公众可以或者可以随时进入的场所;即使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不时允许私人物业进入,例如食肆、酒吧、戏院等,仍符合公众地方的定义,而《规例》中禁止集体聚会的条文亦会适用。所以相关酒吧的团聚是否在公共场所举行,就要看实际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仍然可以进入酒吧区,即可能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而《规例》禁止集体聚会的条文亦适用。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参与或组织被禁止的团体集会,或明知故犯地允许该团体集会在其拥有、控制或经营的地方举行,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 000美元)和监禁6个月。
规例附表一列出十二个获豁免的团体聚会,其中一个是「为履行法定机构或政府咨询机构的职责而举行的团体聚会」;另一种是“立法局或区议会程序所需的集体集会”。然而,立法会不是法定机构,也不是政府咨询机构。,议员在立法局以外的场合参与或组织集体聚会,不论这是否立法局的职能,也不是获豁免的集体聚会。
酒吧等场所是传播病毒的高危场所。从3月19日至4月1日,在573例确诊病例中,132例(23%)为局部感染,其中69例(超过一半,52.3%)涉及酒吧和其他场所,包括28例前往中环不同酒吧的病例。除中区外,湾仔及尖沙咀的酒吧亦有涉及顾客及乐队的团体出现。为此,在2020年4月2日,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根据《疾病预防及控制(条文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102章)。599F),要求酒吧或酒馆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政府立法禁止群体聚集,以降低传播病毒的风险。2019年冠状病毒病疫情严峻,公众应尽量减少社会接触,阻止病毒传播。人多聚集是高风险活动,不仅对参与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也对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构成风险。活动组织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政府再次提醒市民,应减少外出,避免聚餐或聚会等社交活动,尽量与他人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以有效切断病毒的传播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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