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偶然所得”征税,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列为“偶然所得”,适用于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但个人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取得的返利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再征税。
公告称,调整为意外收入的具体收入有三种,其中一种是企业在业务推广和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优惠券、代金券、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针对该公告,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该负责人表示,公告中所指的“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互送的网络红包。亲朋好友相互赠送的礼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围。
除明确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上红包的税收征收外,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所获得的奖励,以及受赠人无偿捐赠房屋所得,均计入意外收入,需要缴纳20%的税款。受赠人来自捐赠房屋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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