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防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实施应用的组织和日常管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确认登记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实施方案,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并出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
第五条防伪税控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注意
盘点员(公司签字盖章):盘点主管(签字盖章):
附件7:
认证结果通知
(公司名称):
贵单位提交的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专用发票,日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经认证和认证的专用发票和税额;无法认证,税额;不符合证明的证明和税费;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税额。现在,我们将把与认证一致且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回给你单位。请检查一下。丢失和被盗的金卡和税卡开具的发票在证明和抵扣上的不一致,应暂时保存在我处检查。
请将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本通知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税务检查的参考资料。对于无法认证、无法认证、使用丢失或被盗金税卡的专用发票,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税款,则应减少本月进项税额。
有关认证的详细信息,请参考本通知附件中的列表。
税务局(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第一份由税务机关保存,第二份交企业。
附件8;
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崩溃
子系统名称
有故障
单位
故障现象
频率
发现日期
填写人
故障原因描述:
解决方法:
意见或建议:
备注:
完成人:完成日期:联系人:电话:
附件9:
丢失和被盗金卡和税卡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的识别号
公司代表
联系号码
金税卡号
案例课程:
基层税务机关
县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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