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的家乡被列为旅游景区,部分土地被占用。赔偿金额为每亩1.8万元,但可赔偿金额已缺失多时。应该去哪个部门?
征地补偿还没到,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用途、范围、面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土地征收补偿期限。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以上可以看出,所有征地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延期的,可以向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看补偿在哪里。有关部门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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