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北京时间2019年7月24日上午判处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贺龙死刑。
罪犯贺龙于2014年6月以收养的名义从河南省某县购买了贾(女,8岁),将其带回山东省临沂市,关押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在接下来的十天里,贺龙多次强奸某个人,并通过QQ拍摄视频发布招妓信息。经鉴定,阴道口撕裂伤构成轻伤。翻墙逃跑后。之后,贺龙于2014年11月将易(女,13岁,三级智力残疾)诱骗并扣押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目的是利用该少女为他人嫖娼牟利。其间,贺龙逼迫B通奸,并通过QQ发布招妓信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袁波到贺龙的出租屋通奸,支付现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7时许,贺龙将独自上学的C(女,10岁)劫持到自己租住的房子内以同样目的拘留,第二天强行强奸C,造成C轻伤,当晚C被公安人员解救。贺龙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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