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次事件而言,主要涉及到四个群体:被操纵的受害者、视频制作人和帮助者、视频传播者和围观者。
1.被操纵的被害人群体被胁迫或者操纵参与淫秽视频制作的,不构成犯罪。但如果一开始就被胁迫主动参与领取奖励,那你就成了犯罪参与者,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视频制作人和帮手主要涉及两类犯罪:性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性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236项,猥亵罪237项,组织淫秽表演罪365项
1.强奸: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管少女愿不愿意,都是强奸罪较重的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强迫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迫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猥亵他人(包括男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包括男童、女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N号房等网络视频或直播事件中,利用网络平台向不明身份的人广播或在公共场合广播强奸、轮奸一名或多名妇女或猥亵他人,已构成公共场合较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视频或直播中,不直接强奸或猥亵,但参与制作过程的工作人员是否不构成犯罪?-不!任何人明知他人实施强奸或者猥亵,包括参与现场拍摄人员、直播维护等辅助工作的人员,均构成强奸或者猥亵的共犯。
3.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管制,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规定处罚。
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公开进行淫秽表演,构成组织卖淫表演罪。但在N室等网络视频或直播事件中,即组织并直接或间接参与强奸或淫秽表演,构成组织卖淫表演罪和强奸罪,应以数罪论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非营利性)刑法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图书、期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和其他音像制品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什么是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淫秽物品的图书、杂志、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淫秽物品。
在N号房事件中,主办方在直播平台上设置播放功能,或者直接将播放内容出售给外界,或者围观者播放或者复制直播内容,并向外界出售或者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视频传播者和旁观者
淫秽视频传播者无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单纯围观是否构成犯罪?
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看淫秽视频不算犯罪。但就N号房事件而言,如果围观群众知道被虐待者多为未成年人,甚至是14岁以下受刑法保护的特定群体,仍购买成员观看,则应将购买行为视为对伤害未成年人罪的经济资助,构成犯罪共犯。
知道受虐者是未成年人,还在看。如果不受到最严厉的刑法教育的限制,这些人的这种行为就会成为没有边界的自由,必然会造成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欺凌和剥削,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律规范人民行为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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