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入伍享受“四个优先”:
第一,优先申请工作。
应届毕业生预招对象持《应届毕业生预招对象登记表》,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申请。已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申请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在入学前将户口迁移回户口注册地。
第二,以体检和政审为主。
县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招对象的体检和政审。外地留学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登记的,本人可以凭《登记表》申请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在其驻地安排体检。
第三,优先审批军人。
通过考试、政审的大学新生,享受军人优先审批的优惠政策。县级征兵办公室在批准士兵任命时,优先考虑学历高的年轻人和应届毕业生。在有大量合格预征毕业生且无法达到征集指标的地区,应优先批准学历较高的预征毕业生入伍。
第四,优先使用。
向县征兵办公室分配新兵时,应优先考虑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个人特长和本人意愿,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军兵种或部队;对于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根据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合适的岗位,充分发挥其特长。同等条件下,大学毕业士兵优先选择士官、考军校、安排技术职务;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和相应学位的专科毕业生,如果表现好,符合总部的有关规定,可以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
未落实为应届毕业生征集预招优生学政策的人和事,可向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或上级兵役机关报告情况。兵役机关接到情况后要及时发现问题,情况属实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退休后就业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义务兵役就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各地加大了对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兵力度,极大地提高了士兵素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后顺利就业,现就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应申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招生时,户口已从原籍迁到高校预征用对象,户口应迁回原籍。
二、原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入伍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其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并以此作为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备案(聘用)手续,到原高校重新申领就业登记卡。申领就业登记卡的期限为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四、地方公安部门依据退休高校毕业生持有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地的迁移手续。直辖市应遵守相关规定。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向原学校申请就业调任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为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应遵守相关规定。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将此件转发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办公厅
2009年6月9日
退休后入学
公安机关定向招聘优先:退休后,参加政法院校公安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免考或优先学习:退休高职(专科)毕业生可直接进入成人本科学习;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单独招生计划、考试成绩单独评卷、择优录取的政策,录取率30%;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持有二等功及以上者,退休后免考(指初试)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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