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来的房间里查获了两对“野蟑螂”
衡南警方破获一起卖淫案
近日,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民警破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捣毁了卖淫窝点。四名非法嫌疑人均被行政拘留,谢某某因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3月中旬,车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车江镇友谊街某店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接到警察后,警察立即开始等待。3月23日11点,逮捕时机成熟,警察立即冲进出租屋,拍照取证,将两名从事卖淫嫖娼的男女带回屋内调查。经查:3月2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严慕生、盛某某约在车江镇友谊街一门面嫖娼。他们到了门面后,就去二楼的两个小隔间和李慕兰、盛慕英发生关系。以上四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月24日,出租屋主人谢某某前往办公室自首。经进一步调查,自2015年9月起,谢墨然已将其租住房屋以1000元/月的价格转租给李慕兰、盛慕英等女性,明知其出租房屋用于卖淫。
相关链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资等手段引诱他人从事卖淫,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1条规定:旅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358条、第35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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