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对农村实施“三权分立”改革,明确“三权”的性质和关系,提出了许多政策要求。其中重点是: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有一定程度的修改,林地承包使用年限延长。那么承包林地需要注意什么呢?
林地承包的对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1.家庭承包的林地,只有本村村民有承包权,其他村民和城镇居民没有承包林地的权利;
2.如果村民自己是村里登记的,但是是城市户口,还是可以承包林地的;
3、农村荒山等四荒地,可以由村外群众承包。
林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改变;
3.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
4.受让方必须具备林业管理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林地合同的使用年限
山区林地最长承包使用年限为70年,四荒地树木承包年限不低于10年,平原地区林地与耕地承包年限一致,均为30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期内,使用寿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期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除了承包,林地也可以租赁,同样的租赁期不超过剩余的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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