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政府与医院联动三项基本原则,通过有条件免除债务、诚实申报财产、合理认定“生活必需品”等方式,积极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实现破产制度中财产免除的制度目的。工作指引的公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无法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退出市场和重生。同时业务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为高利贷、地下银行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改革开放领先省份,个人破产领先。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逐步展开,打破了以个人破产为实体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的处理坚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37起,其中台州137起,占半数以上;温州56,丽水41。全省共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147起,其中台州80起,温州丽水33起,绍兴1起。
债务及结算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结算涉及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1.77亿元,总结算3350.349万元,平均结算率16.53%。
就债权人人数而言,该省有685名债权人参与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算,其中包括138名金融债权人。
执行案件方面,全省集中清算个人债务案件712起,涉案金额2.482亿元。
工作指南发布后,
浙江接下来还应该做什么?
一是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调查控制、处置等方面的联系与配合。
二是推进配套制度完善,探索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中的公共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处罚等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新闻+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问题。
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完善破产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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