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老人舞台上倒地去世一事,主办方回应称,比赛前签订了免责协议。那么,这种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呢?
一般来说,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或者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免责协议,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责条款或者免责协议是无效的。
首先,如果免责条款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那它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张三为了多分得婚后财产,与李四虚构了借款的事实,同时约定,如果此事被张三妻子发现,李四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张三和李四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这种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于此相对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其次,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未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的,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这种情况常见于各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设置许多免赔条款,而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条款提醒注意以及说明,甚至故意以隐蔽的方式呈现,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此外,涉及人身安全的免责条款无效。生命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也会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允许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有效的话,很可能造成以此类合同践踏他人生命健康的泛滥。
举个例子,李四酒后向张三借车,张三既不好意思不借,又怕借了会出事,于是和李四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约定如果李四发生交通事故,与张三无关。
以上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张三明知李四喝了酒,作为朋友本应劝阻其酒后开车,张三可倒好,反而将车借给李四,还妄图通过免责协议来躲避责任,其本身就在主观上就具有严重过错,加之这种免责协议涉及他人人身安全,因此无效。一旦李四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张三是有责的。
回到广场舞老人一事上,主办方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任意扩大,而是有其边界的。比如参加者故意隐瞒身体健康的真实情况,这种情形已经超出主办方的控制能力的范围,与主办方就没有关系。
此事中的免责协议,如果不涉及免除主办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但如果主办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老人身体健康存在问题,仍然允许其参加比赛,那么,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主办方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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