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5月4日报道称,购买3万元煤炭却收到1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税26.5万元。近日,上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7年8月,泰安市肥城马某向上河一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介绍了一笔价值3万元的煤炭供应业务,并提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马说自己没有公司,不能开发票,但可以让侄子马默学的公司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透露可以“多开发票”。
苗打算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于是经过一番商量,马给苗提供了价值3万元的煤炭,其侄儿马默雪所在泰安的一家能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商河县的贸易公司开了总额18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帮助苗的公司伪造虚假的资金交易流程,使交易看起来“合法”。
根据协议,苗还向马默雪支付了16万元的“开票费”。同年,苗的贸易公司通过商河县国家税务局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多万元。
2018年4月,上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先后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苗、马,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马默雪也因涉嫌向几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泰安警方逮捕。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虚开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而且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危害社会。
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骗税骗税“双防”行动,深化税务联络机制和警务税务合作联动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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