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对欧洲新自由贸易区批准权的法律意见——ISDS政策的转折点?
投稿及翻译:胡建国(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奕丹(南开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编者按:2017年5月16日,欧洲法院(ECJ)就欧洲新自由贸易协定的批准权限发表了法律意见。除欧盟和成员国共有的ISDS机制和证券投资需要欧盟和成员国共同批准外,与新自贸区相关的其他议题均由欧盟独家授权。安西娅·罗伯茨(Anthea Roberts)和其他学者分析了欧洲法院法律意见的背景、核心问题和裁决,及其对贸易和投资协定的缔结和ISDS机制未来发展的影响。本文对《额济纳谈话》发表的安西娅·罗伯茨(Anthea Roberts)的文章进行了翻译和整理(部分标题略有改动,二级标题由译者补充)。
本周,欧洲法院向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开了一枪,判决比新的身体伤害更严重。ECJ裁定,欧盟没有缔结包括ISDS条款在内的协议的专属权力,这可能导致欧盟放弃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此类条款,并缔结独立和平行的协议来处理争端解决。随着一系列其他事态发展,欧洲法院的裁决可能标志着反对将ISDS条款纳入贸易和投资协定的潮流发生了转变。
一、背景和欧洲法院的核心裁决(一)背景: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范围延伸至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公共采购、竞争和可持续发展领域
本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涉及欧盟缔结EU--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管辖权。欧新自贸协定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自贸协定,不仅涵盖关税削减等传统贸易问题,还涵盖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政府采购、竞争、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其他贸易相关问题。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投资仲裁也包括在新的自由贸易协定中。
胡建国老师,谢谢你的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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