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法院认定华为辞退曾梦合法
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 广东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40岁的曾梦曾在2012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91万元。
而此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曾梦在入职华为公司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提到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华为公司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曾梦认为,尽管签署《承诺书》,但对方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而广东省高院认定为,曾梦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曾梦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10月20日晚,他收到了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入职时曾签写《成为奋斗者承诺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19日,曾梦入职华为公司成为一名产品经理,并手写了一份《承诺书》。
该《承诺书》主要内容是:承诺人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承诺人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离职,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在职期间长期在海外做相关项目的工作。2014年他被外派到华为公司西非地区部,2016年被分配到北非地区部在摩洛哥工作,“我的各项考核也完成得很好,主管把我2017年的关键考核指标打得很低。”
曾梦提供的一审起诉状中提到,2017年2月6日,他的上级主管刘某要求他离职,尽快找下家,曾梦不同意,要求公司给辞退函被拒,于是在2017年6月12日把曾梦调回深圳待岗,回国待岗半年来,华为公司既不分配工作也没有辞退曾梦,要求曾梦主动离职。
不服解聘将华为公司诉至法院
曾梦称,直到2018年4月,他误以为部门相关人士已经同意将他辞退,而不是让其自己离职,就想在离开之前将假期全部休完,就向上级部门申请休假。
案件资料显示,曾梦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休年休假;2018年5月10日,曾梦通过华为公司内部系统申请休假,5月11日提醒上级主管审批,主管回复“等下说,我在会上”;5月18日,曾梦再次提醒审批未收到答复;5月19日,曾梦发出一条询问“请问下周有工作安排给我吗?如果没有,我想继续休假,可以么?”,原告上级主管回复“在开对标会”。曾梦于2018年5月14日至18日期间休假。
2018年5月26日,华为公司向曾梦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曾梦,因您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2018年5月28日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曾梦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度至2016年度,拿到的年终奖分别为7。5万元、17万元、8万元,其余年份年终奖为零。曾梦认为自己遭到华为公司某些主管为达到裁员目的构陷,不服解聘,要求华为公司赔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费等费用共104余万元,还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为,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2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523。03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2017年度、2018年度年终奖8万元、32438。36元;华为公司支付曾梦律师费960元,驳回曾梦其他仲裁请求。
曾梦和华为公司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梦提起诉讼在先,为一审原告。
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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