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庚
刘英新
二
在北宋理学的众多成就中,苏洵、苏轼、苏辙的成就丰富而深远。它们是一个平行的整体,但各有特点。虽然他们的思想没有范仲淹、王安石等极具代表性和生成性的观点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司马光、程颢、程颐等以功利主义的儒家思想论辩那样旗帜鲜明,但却具有佛道影响下的包容和谐之色。其中,蜀派代表人物苏轼的“蜀学”体现了儒、道、佛三家的融合。
在他们所处的大时代,禅宗从晦涩走向了更加世俗,世界对禅宗的理解和接受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苏轼年轻时家庭教育仍是正统儒学,但苏父子都信佛,亲人大多信佛,佛教思想不易察觉。苏轼作为一个成年人,长期沉浸和接触道潜、辽源等僧人,对学习佛理有着自觉而积极的兴趣,并将其与自己所熟悉的传统儒学相联系。“乌台诗案”之后,苏轼迎来了人生的一个重大转折。相应地,他对儒释道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借助佛教和禅宗,他试图找到一种精神慰藉和解脱的方式。佛教和老思想开始在苏轼的精神世界中盛行,并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理学思想体系。
纵观“三苏”的理学思想,佛道法三教的长处被广泛接受以补儒,苏轼的“蜀学”更是以“杂”字来评价。“三苏”理学总体上仍以传统儒学为体,佛、道、法以一种工具状态为基础加入传统儒家思想体系,并未脱离物理运用上存在的差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恢复和重建传统的孔孟之学和道德秩序。相比之下,苏洵在秉承儒家为体的基础上,更偏法,更功利;苏轼和苏辙比较保守,苏轼受佛教影响较大。父子俩虽然可以归于科学派,但他们的法治思想并不完全一致,要么倾向于保守,因循旧章,要么主张与时俱进。然而,由于各自的侧重点、传承和相互影响,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治理和法治理念。总之,融合了佛、道、法、儒的理学,在他们的法律思想和理念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使得他们的法治有了更深的哲学基础、更强的实践性和更大的包容性。比如对义利关系、礼刑关系、法人情关系的认知,不同于教条僵化的传统儒学,灵活到在传统儒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学。因此,本课题将着眼于对“三苏”法治思想的研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对“三苏”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北宋士大夫的社会地位、传统法律观念以及重建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的努力进行深入分析,从而领悟北宋士大夫的精神世界和法治思想,为当下提供一面镜子。
“三个苏”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相关课题的研究进展。
第一章概述北宋士大夫的法律观及苏洵、苏轼、苏辙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这一部分是宏观背景介绍:首先介绍了北宋社会转型的背景,从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北方强大敌人的威胁等方面逐步分析,逐步揭示了传统儒学裂变和北宋新儒学体系形成的内在原因。同时介绍了新儒家产生过程中功利主义与理学的对抗,具体阐述了“三苏”法律思想的具体内容和特点。
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对“三个苏联”法治思想在微观层面的进一步发展和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具体材料的解读,从十个方面论述了“三个苏联”的立法和行政法律思想及实践;第三章论述了“三苏”的吏治理念和传统法律文化,总结了“三苏”文化政治实用性的显著特征;第四章以“三个苏”的刑事法律思想与实践为研究对象,以“三个苏”的刑事法律观为核心,考察其在刑法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以一定的先秦法家口吻写了很多关于苏洵的刑事法律观;第五章考察“三苏”法律思想中“重民生”的特点;第六章通过典型案例考察苏轼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学术界对其法律表述的研究,探讨苏轼对法律持有的务实态度。
第七章,法治轶事、故事和典故的解读。这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广的受众群体,可以对普及“三苏”法治思想、发展地方法律文化起到宣传作用。
下篇是对北宋史料中苏洵、苏轼、苏辙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典故与轶事的整理。这是最基础、工作量最大的部分,包括治吏、立法、司法、行政等“三肃”史料的收集。除了我自己在“三苏”的科举文章、政论、诗词歌赋中所反映的相关论述外,还整理了正史、笔记小说、野史等关于“三苏”法治思想讨论的史料中与法治有关的“三苏”内容,使人们对“三苏”法治思想有一个更加原始、全面的认识。
三
这个学科的价值不仅限于此。
中国传统“士”在历史上先后在混乱时期和转型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把“士”作为文化精英的崇高道德责任全部转化为自己的道德意识,进一步发展为系统的道德观念和秩序理想。“又不能没有弘毅,任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仁以为是你的本分,是不是很重?离死不是很远吗?”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指出,“士”作为一个具有文化底蕴和知识素养的专门群体,应该有远大的理想、顽强的意志和社会责任感。在这种崇高使命感的支配下,每当社会秩序发生变化,“自然正义”的真理受到质疑时,“学者”总是站在秩序重建的最前沿,成为人们启蒙的先行者和实践者,以实际行动展示自己的力量和骄傲。
因此,每当中国历史遇到动荡和困难时,总能在困难中逆水行舟,孕育出激发活力的新的思维意识。比如将新鲜血液注入陈旧破旧的固有思维,形成新的治理理念和理论体系,进一步应用于政治法律实践,与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相结合。这是由于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慢慢形成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维护机制。这种维持机制依靠知识精英发挥作用,在非常时刻将固有的道德克制感扩展为全社会的道德共情,并进一步外化为一种制度性的规则实体。
目前,我们不可避免地处于一个新的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中西文化的冲突,这种冲突不时困扰着当代人,价值观和规范很难得到普遍认可,更谈不上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法律调整中的大部分问题都与公众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有关:比如刑法规定的贪污罪、贿赂罪、渎职罪往往与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联系在一起;民法中的基本民法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也往往与欺诈、胁迫和不正当竞争等道德失范相关联。人们总是通过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规范这些道德危机引发的触法行为,但越来越多的法律却将现实推入了“完善立法——制定法典——解决问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制造新问题——完善立法”的循环周期。
这种情况让我们困惑:面对失范的秩序,它是一个需要频繁立法、一个个构建文本形态的法律规范,被越来越多的精细规则所奴役;还是重建人心秩序,在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下,适度适时地改造常规实体?希望通过对“三苏”法治思想的研究,考察在面对北宋社会失序的难题时,如何代表“社会良知”重建秩序,透视士大夫独特的“圣人气象”和法律文化品格,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法治建设提供营养。
详见2020年12月29日《法治日报》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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