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9日电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项改为第项,修改为“一方是军人、武警、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因公致残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将第(1)项改为第(1)项,修改为“一方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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