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是《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周年。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13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站采访时表示,《信访条例》存在法律等级低、规范范围窄等问题。目前,国务院已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国家信访局将尽快起草信访法草案。
《信访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实施10年后于2005年首次修订。张认为,《信访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了“谁挑事,谁查处”的局面。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仅省级就出台了1500多件信访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国家层面上,只有一个行政法规,即《信访条例》。张指出,《信访条例》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信访条例》执行不到位,信访程序办理规定不严格,实质性办理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信访条例》仍然存在法律等级低、规范范围窄、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问题。”
张说,近年来,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呼声很高。目前,国务院已同意将“信访立法”列为研究项目,国家信访局正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在总结全国有关部门信访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起草并形成符合中国特色、体现法治精神、切实有效的信访法草案”。
扩展
早在2013年,就开始了对信访立法的研究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3月,国家信访局就委托北京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对信访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专项研究。该中心主任郑广淼曾向媒体透露,《信访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13年10月发布,立法初稿已于2014年10月起草完毕,第二套立法方案的起草工作已开始推进。
据上述研究中心官方介绍,对上述课题的研究历时8个月,横向充分听取了信访部门、党政机关、人大、CPPCC、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法制办的意见和建议,纵向覆盖了全国各省、市、区、县、乡镇、村各级与信访密切相关的部门提出和反映的问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呼吁将信访条例升级为信访法的过程中,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范国务院政府的系统性行为,规范范围有限是主要原因。此外,根据现行《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只能采取行政措施推动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而不负责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作用有限,使得基层信访干部频频呼吁出台《信访法》。
然而,关于信访立法,却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峰表示,关于信访的存废,法律界存在争议。“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制度。西方主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有人认为信访是行政手段,与司法有冲突。”
智振峰认为,在我国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信访的行政手段。国内很多信访都是群众与地方政府和官员之间的纠纷,单靠法院很难解决。他建议,如果请愿立法应该首先澄清请愿和诉讼之间的界限。
回答
维持信访稳定是一回事吗?请愿者不能被视为“稳定的对象”
“信访维稳”是基层政府的常用词汇,在人们的印象中,信访往往与维稳联系在一起。
张恩珍昨日回应:“不能简单地把信访等同于维稳,不能把上访者当成‘维稳对象’,这是违反规定的。”除了担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之外,张还是国家信访局的发言人。
张认为,“信访”与“维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指出,从工作理念上讲,信访的本质是维权,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本质是通过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维权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一致的。但在工作方法上,信访主要是了解群众疾苦,听群众声音解决群众困难,与维稳不同。
最后,来信来访从哪里来就去哪里。信访部门的直接解决办法就是乱
“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信访部门转来转去。问题是去哪里。”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张回应说,在工作中,信访部门会将信访事项移交给有处理权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交给谁做工作,同时也会进行跟踪监督,这绝不是简单的移交。按照《信访条例》办理。
他说,长期以来,有的上访者可能不了解信访工作程序,有的上访者有强烈的“清正廉明情结”和“信不信由你”,认为要找哪个层面直接办理,甚至希望信访部门直接解决,这是不可能的。“未经法律授权不能做”,否则就是乱。
1.《上访人员 国家信访局:不能把上访人员当做“维稳对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上访人员 国家信访局:不能把上访人员当做“维稳对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482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