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天津市公积金委[2018]8号文件《关于在境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将于2019年6月1日生效。官网原文如下:
各区、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各单位:
为支持已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驻扎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为家庭第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60%的首付款,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最高贷款金额为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职工薪酬一致。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增加贷款金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归还非法贷款金额,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归还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外地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要求及其他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2019年1月14日
目前政策实施细则尚未公布。详情请致电天津住房公积金热线:02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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