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需要,《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运而生,为劳动调解、仲裁等诉讼外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相应的规定,对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劳动纠纷就聚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评析。首先,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定义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看本法适用范围,根据其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和本单位的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与其他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总结如下:
首先,法律依据特殊。劳动争议仲裁以《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其他仲裁以《仲裁法》为依据。
其次,仲裁主体是特殊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是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的代表组成。因此,劳动仲裁必然具有行政仲裁的性质。
第三,劳动仲裁具有强制性。接受劳动仲裁是一种单方行为,无论对方是否接受,都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劳动仲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诉讼前的强制性程序。
最后,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未提起诉讼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以下两点。首先,它赋予一些劳动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的效力。即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是一刀切的制度。对于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十二个月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就是量不大,工人急需的量。第三,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由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郑重声明:本文内容为友联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EB)的原创作品,LEB享有该作品的全部版权。欢迎转发。如需以任何形式转载,请注明作品来源并注明作者(LEB)签名。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1.《劳动仲裁法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劳动仲裁法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558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