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 伊朗诉美国 国际法院,1996年 1988年7月3日,美国驻扎在波斯湾的部队发射了两枚巡航导弹,在伊朗领海上空击中了一架伊朗民航客机“伊航655号,A—300”,飞机立即坠毁,造成290名乘客及机组人员全部遇难的严重空中事件。伊朗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美国政府对飞机的损失和290多名遇难者的生命负国际责任并给予全部赔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此事件发表声明,指出这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事故。因美国拒绝给予赔偿,伊朗政府于1989年5月17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美国政府侵犯伊朗领空主权并造成严重的空难事故,请求国际法院宣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1989年3月17日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美国已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序言,第1、2、3条和第44条和附件十五的规定,并违反了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中东地区航空大会”的第26/l号建议; 美国政府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第1、3、10等条的规定; 美国政府应负责赔偿伊朗共和国的损失,其数额应由国际法院根据伊朗共和国死难者家属所估计的损失来确定,应包括伊朗航空公司和死难者家属因活动受破坏所蒙受的 损失。国际法院接受了伊朗的请求书后,于 1989年 12月 13日以命令规定双方递交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间表。后来又根据双方的请求作了两次延长。美国在这段期间向国际法院提出了它的初步反对主张,认为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医院规约》第79条第3款,征求伊朗方面的意见,并对初步反对主张目进行初步判决。初步判决与自外解决:完成当事国的书面诉讼程序后,国际法院对美国探出的初步反对主张进行审理。美国在反对主张中认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区争端,因而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在初步判决中判称,在本事件中,对于这件击落伊朗飞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空难事件,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伊朗向国际法院起诉的要求是请法院判定美国应不应该对此事件负赔偿责任和如何赔偿。从这个主题看,国际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了。国际法院在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后,决定在1994年9月12日对本案的实质问题进行审理。美国和伊朗在这段期间进行了多次谈判,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1994年8月8日,两国代理人通知法院,说两国政府正在进行谈判,可能取得圆满结果,请求法院再把开庭时间推迟。国际法院接受了双方的请求。1996年2月26日,双方代理人书面通知国际法院:“两国政府业已就与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直接或间接有关的一切争端、分歧、要求和反要求达成圆满和最终的解决了。请求国际法院宣布终止本案的诉讼。”国际法院考虑了双方的要求后,1996年2月22日以命令终止此案的诉讼,将本案从法院的案件单上撤销。庭外解决。美伊两国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后,美国终于同意拨出131 800 000美元,用以解决两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求偿争端。其中,61000 000美元作为对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的赔偿;70 000 000作为对美伊求偿法庭四项伊朗求偿案的赔偿,以彻底解决美伊两国近十年来的求偿问题,但以伊朗同意终止国际法院关于1988年空中事件的诉讼为条件。伊朗接受了美国的意见,两国政府在1966年2月26日签订《解决国际法院及美伊求偿法庭若干案件的总协议》。在总协议中,美国政府对1988年7月3日击落伊朗客机事件深表歉意并愿意对死难者家属给予充分的赔偿。在美国拨出的131 000 000美元中,美国准备用61 000 000美元赔偿248名死难者家属。这笔款项将按照协议上所附的死难者名单和根据协定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偿付。其具体作法是:伊朗应将此总协议通知所有死难者家属,要求每个死难者家属提供其身份证、与死难者关系的证明、索赔权证明、死难者生前的工资证明、接受赔偿人的银行帐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上述证明文件由伊朗的“国际法律服务局”收集交给在德黑兰的瑞士大使馆,因美国委托该大使馆保障美国在德黑兰的权利。死难者家属应填写一份正式声明,说明死难者姓名、继承人姓名、住址及银行帐号、死难者工资状况、每个家属成员在赔偿中所得的份额。 每个有工资收入的死难者可以得到30万美元的赔偿,没有工资收入的可以得到15万美元的赔偿。家属中每个成员所得的份额将依照伊朗法律分配。 总协议签订之后十日内,美国将61 000 000美元存在瑞士联邦银行,由该银行与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协议开设帐户,由这两家银行负责通过瑞士驻德黑兰大使馆分发给伊朗死难者家属。 伊朗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瑞士联邦银行能按照伊朗的银行法律和规章顺利完成这笔款项的分配工作。双方认为这笔款项的分配应尽快完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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