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律师的成长和培养是一个迫切的司法问题。年轻律师不仅面临专业学习的困难,还缺乏生存的物质保障。这两个制约因素成为年轻律师走向律师事务所的障碍,不仅是一个年轻律师难以触及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很多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是一个应该在国家层面集中力量解决的司法问题。
近年来,社会变革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从医药改革、教育改革、公务员改革、司法改革等等。,改革趋势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场改革的洪流中,是从上到下进行的。在目前的体制结构下,只要从上到下进行改革,都是比较顺利的,得益于现行政治体制发挥的巨大优势。这些成就,当代的“士大夫”和“民族热血青年”也能深刻体会和感受到。然而,涉及公共权力的改革可以集中最大的努力消除阻力。作为介于公权力和民间组织之间的社会群体改革,一切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见光仍难走到黎明洞。
让我们深思熟虑地考虑一下。哪怕能起到一点呐喊助威的作用,也是一个法人应该做的事情。这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有时候,虽然我们不能肩负起道德的重担,但是在改革之风中,当风已经吹到了时代的浪尖,我们的呐喊也许会对这个时代的进步起到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
一切社会变革都离不开法治改革,官方司法改革势不可挡。公权力与非政府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改革呢?未来几年是否会成为风口的旗帜,应该是必然的趋势。在这场改革运动中,律师事务所制度改革是否成为民间组织(机构)司法改革的标杆,决定着法人团体(律师)的未来发展,是行业人才储备的重要基地。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个庞大的法律群体,维护着民间的社会治理。他们不仅参与国家立法(人大代表)、执法(参与执法活动)、司法(配合公安稽查执法)、守法(宣传法治)、用法(法律顾问)等各方面的法律活动。在当代社会,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已经完全离不开律师职业活动的参与。要依法治国,律师仍然是法治改革的重要参与者。但在律师的培养机制上,依靠民间力量来维持这个群体的发展。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人员相比,律师的培养并没有固有的物质优势,这也决定了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在专业知识和物质生存方面受到诸多障碍的制约。年轻律师的成长和培养是一个迫切的司法问题。年轻律师不仅面临专业学习的困难,还缺乏生存的物质保障。这两个制约因素成为年轻律师走向律师事务所的障碍,不仅是一个年轻律师难以触及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很多家庭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是一个应该在国家层面集中力量解决的司法问题。
青年律师成长的法律启蒙始于法学院(法学系),但真正参与社会司法实践和实践的却是律师事务所。所以律所是培养年轻律师的重要港湾。就传统中国而言,律师事务所只是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产物。经过国有资产协会、合伙协会、个人协会等几个阶段,律师在近30年的商业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法律事务和非诉讼业务的数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律师事务所作为非政府组织(法律服务组织),通过参与国家法律活动,在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个组织具有特殊的地位。目前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的双重领导和监督。除国有资产外,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个体事务所)在财务收支上是自负盈亏的,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发展靠自己。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决定了一方面要与国家公共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纪委、监察委员会等)合作。)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市场经济领域扩大业务量,创造经济价值,谋求自身发展。在这种两面性中,它可能成为许多法人不自觉的艰难和困难。法人有自己的情怀和性格。但在资金支持和来源的丧失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些法律群体的律师追求经济价值,丧失法人的初衷和性质。而年轻律师则更迷茫、更艰难、更无助、更无力...
现在律所对年轻律师(见习律师)的培养还是指导律师带学生的模式,而传统的工匠带学徒的模式也差不多。当然,我们不能批评和评论一个模型的质量。但是,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的模式才是好的模式。如果坚持这个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传统的律师事务所师傅带徒弟的模式。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正逐步走向专业化、精细化、分工化和流程化,这就对法律服务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分工合作成为法律服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团队式的战斗成为时代潮流,个人式的战斗成为一去不复返的律师过去的云。
从近十年中国律师数量的发展可以看出律师行业的发展。自1979年律师行业复苏以来,行业规模呈指数级增长。中国的律师数量从1979年底的212人增加到2008年的15.67万人,然后到2010年增加到17200家律师事务所和近20万名律师。但在17200家律所中,1000人以上的律所只有2家,100人以上的有28家,50-100人的有149家,30-50人的有471家,合计650家。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律师人数接近30万,包括律所律师、企业律师、兼职律师(法学教授)、已经辞职成为海中执业律师的公诉法律公务员。作为一个庞大的法治社会群体,在行业快速输入新鲜血液的同时,能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仅要停留在数量的激增上,还要体现在年轻律师(见习律师)的培养和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上。
从法学院(法律系)学生转向律师事务所和社会上的法人来看,年轻律师(见习律师)大多是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而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通识教育模式,与研究生的精英教育模式有很大不同。本科教学不仅脱离了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且缺乏法律实践的操作性实践。唯一能得到实战训练的方法就是依靠律所。在当前律师事务所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占领法律业务市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放在年轻律师(见习律师)的能力培养上,不言而喻。年轻律师(见习律师)一方面缺乏专业能力的集中培训和学习,另一方面缺乏业务发展的方法和技能,在社会网络资源的积累上不如行业内有经验、有经验的律师,这直接决定了年轻律师(见习律师)的物质生活水平。本来神圣的工作应该是体面的生活,但年轻的律师(实习律师)其实并不是影视剧照里出入高端写字楼,走过企业老板商业往来的大牌律师的形象。
从律师事务所的行业性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行律师事务所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事人(委托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方向来看。市场化、专业化、团队化、流程化、规模化成为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律师事务所传统的个人自由式执业模式受到法治时代的挑战。律师事务所制度一天都不会变。年轻律师的出路在哪里?这应该是法人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个法律朋友写的《实习律师北漂》。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城市正在号召年轻的律师进城加入法律界从业者的行列。有没有保障年轻律师(见习律师)生存的机制,或者换句话说,物质方面可以有很大的提升?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也是律师协会对年轻律师(实习律师)专业方向的帮助和引导,而不是停留在申请执业上。在没有规范培训机制的律所里,年轻律师的专业学习和专业能力培养明显变得野蛮,任其发展。
当然,这些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特殊的行业性质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毕竟是民事法律服务机构,在坚持法律职业道德、提供社会法律服务的同时,需要获得经济利益来维持律师事务所的运营和发展。律师事务所不同于公司,不是纯盈利的商业组织(企业法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的社会经济作用需要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的指导。毕竟律师事务所一旦失去了在市场经济中原有的行业地位,一旦法律转化为纯粹的法律交易产品,法人的感情和伦理就会丧失。
年轻律师不改变律师事务所制度的路在何方?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凭借自身实力所能做到的,更是作为一个拥有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的成功实践中,应该在培养人才的专业知识方面给予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指导。律师事务所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面临着市场业务、职业转型、年轻律师培养、律师事务所财务收支、合伙人利益分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在转型社会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问题,更是这个法治社会的民间法律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青年律师未来的希望和出路在于社会法治改革和律师事务所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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