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雇主和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妨碍义务教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除依法送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6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移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逾期未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加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重处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就业许可证。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改正,否则视为逾期,从重处罚。
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泾川县教育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引进和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线索,欢迎向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泾川县教育局举报。
特此宣布
泾川县劳动资源社会保障局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泾川县教育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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