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布第23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列入节能名录的产品包括政府强制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通知中明确指出,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但如果节能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详细分类或者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原通知如下
关于第二十三条节能产品的调整和公布
政府采购清单公告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优先购买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平板微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空调设备、镇流器、空空调机组、电热水器、一般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等项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现行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名录实施期间,节能名录中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或者地址依法发生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认可并办理认证变更手续后,仍属于当前节能名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电脑产品不在本节能清单范围内。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范围,但如果当前节能清单中没有相应的详细分类或者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执行现行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审查程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确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的涉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当前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应活动或调整相关产品。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相关货物的采购应当实行政府强制采购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节能产品的使用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确保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现行节能清单实施期间稳定供应。凡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不接受邀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应,以及其他违反承诺函内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财政部将暂停相关供应商列入节能名单三个月至两年。
七、节能清单调整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www.ndrc.gov.cn)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布公示、节能清单调整和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相关文件和附件。请参考并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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