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江门恩平法院向媒体披露,被告冯某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狩猎季节使用禁猎方法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医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冯因非法狩猎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9年5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冯某从江门市恩平市梁溪镇和平村家中出发,携带手电筒、网袋、纤维袋等工具,前往村内河岸的一片竹林。24只野生动物被戴上手电筒照明狩猎法,即四只“白头翁”,一只“钓鱼郎”,一只“天林仔”,一只“银环蛇”第二天一早,冯某驾车到恩平市镇江州市场,向别人买了两只斑鸠,三只“黄肚皮”,六只“青蛙”。当天上午9点左右,冯某驱车来到恩平市河南市场以东的内街,将自己猎获的野生动物公开出售。在销售过程中,他被当场发现,并当场抓获了野生动物。事发后,公安机关在冯家中查获了狩猎工具。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未取得狩猎申请资格。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捕获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资”保护动物,其中“树蛙”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六只“蛙”均为中国虎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5日,江门恩平法院认为,被告冯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狩猎季节使用违禁方法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冯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提前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恩平法院综合考虑了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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