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规范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跟他们走。
附件: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商务局厦门财政局
中国(福建)资源贸易试验区厦门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海斯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斯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本市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专项基金条例,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海斯基金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斯基金,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吸引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以服务我市企业“走出去”和经济发展“引进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政策性基金。海斯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境外绿地投资或资源开发合作、技术与品牌合作、贸易驱动等能够回馈我市产业、有税收贡献的M&A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一带一路”、台、港、澳沿线国家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海斯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厦门金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集团”)为市财政出资代表,厦门翔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创业投资”)为厦门保税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代表,金钟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钟资本”)和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业投资”)受委托为联合管理机构, 专门负责后续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优秀的管理机构负责后续几只海斯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第二章海斯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海斯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市级财政资金、厦门自贸区财政资金、基金运营收入、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等。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海斯基金投资额的1%。
第五条市商务局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投资比例,编制海斯基金财政投资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所需资金纳入市年度预算和厦门自贸区年度预算。
第六条海斯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海斯基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对金融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章海斯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海斯基金围绕我市“走出去”和“引进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投资运营,鼓励和引导优秀境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和我市工业龙头企业联手,拓宽我市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
第八条海斯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跨境项目,可以投资以下类型的项目:
(1)境外绿地投资或M&A项目,其中我市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及子公司)和龙头企业(或其大股东及子公司)或拟迁入我市的企业为该项目的基石投资者。
(二)通过设立总部、分公司、WOFE(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市新建生产线等方式。,达到反馈厦门经济发展政策的目的。
(三)对厦门有产业和税收贡献的其他跨境投资项目。
(四)对在厦门有产业、税收贡献和潜在跨境投资需求的境内投资项目,其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40%。
第四章海斯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海斯基金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领导、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保税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负责下列事项:
(一)监督评估海斯基金的运作和政策效果;
(二)审查海斯基金的重要规章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商务局的一个办公室组成。办公室成员单位是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保税区管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
(二)编制海斯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制定海斯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
(4)评估海斯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绩效,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5)协调和指导海斯基金项目储备银行建设。
第十条海斯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接我市有“走出去”意向的工业项目基石投资者和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可“带进”的投资项目,梳理储备投资项目;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计划,做出投资决策;
(三)通过境外投资备案具体实施投资计划,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进行投资后跟踪管理;
(4)负责海斯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负责海斯基金在基金行业协会的备案和信息披露;
(五)负责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
(6)每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海斯基金年度经营报告;
(七)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海斯基金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应将项目评估决策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海斯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海斯基金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期缴纳出资,出资条件包括:
(一)投资项目通过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项目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明。
第十三条海斯基金城金融资本投资程序:
(一)基金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出资申请,并附投资决议等相关文件;
(二)市商务局审核后向金源集团出具批文;
(3)市商务局将资金划入金源集团账户;
(4)金元集团向海斯基金募集账户出资。
第十四条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出资条件后,基金管理机构向翔宇创业投资发出缴款通知书,并附企业投资决议、境外投资证明等证明文件;
(2)翔宇创投向海斯基金募集账户注资。
第六章海斯基金的提取
第十五条海斯基金按照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提取周期和提取方式进行提取。其中,如果退出是由项目基石投资者以回购的形式进行,可以按照投资协议中与项目基石投资者约定的价格完成退出,无需进行产权交易中心的资产评估和交易手续。基金管理机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记录海外项目退出情况和政策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六条扣除海斯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本金和收益、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和基金费用后,剩余部分可回收用于新海斯基金(如有)的投资。
第七章海斯基金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基金费用是指与基金的设立、运作、终止、解散和清算有关的费用。海斯基金的基金费用由海斯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海斯基金年度管理费为海斯基金实收资本总额的2%,如有项目存在,应扣除相应的投资成本。管理费在海斯基金首次缴入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和托管合同从基金托管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九条海斯基金的最低收益率为6%。退出清算时,如果海斯基金持股产生的收益超过收益门槛,则符合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其他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20%奖励给管理机构。
第八章海斯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海斯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担保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借贷;
(五)无限连带责任外商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募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业务资格和经验的商业银行作为海斯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海斯基金的资金分配、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海斯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商务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8]162号)同时失效。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链接: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海斯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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