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促进文物建筑的开放,明确开放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和公益性,国家文物局自2017年试行以来,对《文物建筑开放指南》进行了部分调整,并于近期正式发布了调整后的《文物建筑开放指南》。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指引》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大文物建筑开放力度,科学合理开展开放使用活动,明确开放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属性和社会价值。
《指引》分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开放条件、功能类型、开放方式和要求、日常管理和维护、附件。他们提出了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工作要求,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申请对象为所有文物建筑,鼓励所有文物建筑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开放,重点引导一般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提出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开放。
二是强调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应当以服务社会和公众为出发点,遵循积极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再次,强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导则》明确提出了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一般条件和要求。考虑到各地不同类型的文物建筑差异较大,明确对外开放工作的基本要求,鼓励和鼓励对外开放基础工作较好的文物建筑单位进一步开展自我评估、制定规划、提高服务水平等。,尊重文物建筑的地域性和独特性。
第四,强调文物建筑开放指导文件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在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功能方面,以服务公众为出发点,提出了社区服务、文化展示、观光游览、商业服务、公益办公五大功能。同时,围绕文物建筑的解读和展示方式,在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技术措施控制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主线。在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中,明确制度建立、责任落实、信息公开、巡查、消防等工作内容,便于当地文物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参考。
第五,它强调与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协调。
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土地权属、旅游管理、消防、景观环境等相关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导则》对文物建筑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出了指导性措施和要求,其他环节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指南全文
文物建筑开放指南
一、一般原则
文章
为了科学引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文章
本指引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文物建筑、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近代重要代表性建筑,重点指导一般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
文章
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有利于说明文物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维护文物安全,提高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以文物建筑为依托开展参观、科研展览、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以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目前尚未开放的文物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开盘可以全方位做,也可以限时做,在空之间做。
文物建筑的开放应遵循积极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4条
专门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者,对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并应落实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文物建筑的所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监管责任。
第5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促进文物建筑开放。
第二,开放条件
第6条
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文物无安全隐患,有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全和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和文物安全。
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者有明确的责任,可以承担所有的开放工作,并履行文物的日常维护职责。
文物价值的载体被明确认定。
第7条
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者应当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战略和规划,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战略和计划应规定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每日承载能力、配套服务、维护和安全预防措施等。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建筑应当立即关闭,并宣布整改:
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重大文物处于危险之中,影响文物安全和价值,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的开放用户应重新评估开放的可行性,确定文物建筑满足开放条件后再对外开放。重新开业前,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根据文物的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性、社会影响和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者变更,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价,客观分析影响,增强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者变更职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履行法定程序。
第12条
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可以指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图书馆、学校等现代化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店、公共报告厅、文化站、管理之家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文化展:具有行政、会堂、工业功能,在文物价值、建筑特色、空等方面合格的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可用作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或科研展览场所等。,展示文物现状,充分发挥文化传播、科学研究和教育功能。
游览:宫殿、寺庙、园林、牌楼、塔、亭、古城墙、城门、桥梁、具有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现代建筑等。,可作为游览对象,发挥娱乐、纪念、教育功能。
商业服务:具有居住、工业、商业功能的古代居住建筑和现代建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旅馆、客栈、民宿、商店、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商业服务场所。
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行政、金融、商业等场所的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机构、大专院校的办公场所。指定开放区域,规定开放时间,开放采用信息板、多媒体和建筑物实物展示。
第13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用户加强对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宣传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法和要求
第14条
文物建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放:
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建筑应尽可能向公众全面开放。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和开放需求,可以采用日间游览和夜间游览等同等时段开放的方式,增强游客的观光体验。
对于有开放条件的办公室、住宅或有私密性的文物建筑空,可以采用有限制的开放方式,并可以规定开放面积和开放时间。
对于保存脆弱、敏感性高的文物,应根据日常承载能力采取限流措施,并可实行参观预约制度。
第15条
遗产建筑的开放应注重解释和展示其独特的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取向,提高公众的审美水平。
第16条
文物建筑的解读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展示、建筑图形信息展示、建筑导游设计、导游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建设等方式。,解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以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背景,以增强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识。在研究的基础上,遗产建筑的解读和展示应该以多种方式展现遗产建筑的价值特征。
文物可以以本体展示、展示展示、logo展示、数字展示等方式展示。
文物建筑的解说可以采取建立图形展示系统、解说引导系统、组织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共考古活动等方式。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概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价值。
鼓励公众参与、体验和互动活动。
第十七条
开放利用文物建筑的建设应当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形式、格局和风格,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坏文物建筑或者影响文物价值。相关建设项目的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合理控制开放使用的范围、内容和强度,在修缮过程中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影响文物安全的空之间的二次装修、修缮和设施设备的组装。
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符合节能、环保和防火的要求。
适用于文物建筑现状的空房间内的构筑物、设施、设备应优先使用。新建设施设备应当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的装饰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日常检查、监测和维护。
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积、高度、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添加建筑物、设施、雕像、铭文等。以捐赠的名义。
第18条
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体现公益性和社会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的开放,组建志愿者队伍,提供自愿说明和免费服务。
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能够通过签订合同和协议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营性开放使用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文物的日常维护。
V.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19条
开放用户应熟悉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维护。
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职责分工。
文物的产权人和开放使用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在文物安全、维护、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20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主要包括:
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开信息。
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条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
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效果、管理措施、游客及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21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
重点巡查游客数量多、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高的区域,了解并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顶、大木架、地板、平台、平台、栏杆等易损易坏部位,以及庭院排水、岩石、护岸、徒步小径、护坡等安全隐患,并按技术规定进行维护工作。重大文物病害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22条
鼓励开放利用文物建筑开展以下工作:
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条件、游客流量和活动等。,并通过归档保存监测数据。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和技术,及时发布科研成果、管理和活动信息,宣传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合作,优化开放利用,促进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文物建筑解读展示参考点
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及设施布局参考点
下载地址:
http://www.sach.gov.cn/art/2020/1/6/art_2237_43196.html
附件1
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2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附件3
文物建筑解读与展示的参考点
一、文物建筑解读应注意以下几点:
重点讲解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封建迷信。
要充分考虑民族、宗教、年龄、职业、地域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解读策略,提高解读水平。鼓励丰富的解读方法。
全面记录口译、口译展示方案、活动等信息源。,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的解释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遗产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遗产建筑的选址、材料、工艺、结构、装饰、风格、造型等历史文化信息,庭院、园林、匾额、对联等文化景观资源。
文物建筑的原始格局、保护和维护演变包括文物建筑在其所处时代和地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以及对这个时代和地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遗产建筑应说明遗产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和历史演变。
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的特点,包括口号、口号、不同时期重建的历史痕迹等不同时期的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者及其与重大历史事件、文物建筑人物的相关性。
文物建筑周围的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口译和导游系统,包括解说员、标志系统、智能导游、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讲解内容要科学、准确、形象地讲解文物的价值,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表达方式易于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人员要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系统应当与文物建筑的文化特征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适当的体量、尺度、色彩和材质,文字和设计内容清晰直观,具有突出的文化、生态、艺术和功能特征。鼓励使用双语标志和国际图形标志。
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公共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中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的安全,制定详细的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的建筑价值。
3、鼓励考古与保护工作相结合,开展公共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和学习。公共考古活动应当保证人员和文物的安全。参观文物保护单位时,可以开辟单独的通道,展示文物修复主体或者考古遗存。
4.鼓励开展与文物建筑价值解读相关的展览、演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展览及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文物展览应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文物建筑空房间的布局特点、现有条件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群体关系、空之间的顺序、功能组织等。
以文物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兼顾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的展示,营造与文物价值相一致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等辅助展示手段。
设立标志,说明文物建筑的重要部位,并标明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加强展会沟通,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定期发放问卷,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展会工作。
五、鼓励利用电子触摸屏、虚拟现实显示设备、移动终端APP、互动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文物价值,形成数字与网络沟通、现场参观与实地考察的互动。
六、鼓励研发文化创意产品,培育独特的文化创意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的价值。
附件4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及设施布局参考点
一、文物建筑内部空装修应注意以下几点:
科学评价空内文物建筑的条件和承载力,根据评价结果综合确定空适宜的利用方式、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空内的既有建筑,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文物建筑内部空重新布置进行室内展示时,应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的隔墙、装饰和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展示。
新增加的构件、装饰材料和设备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承载文物建筑构件的重量。尽量满足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中,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外露构件全部隐藏在吊顶内。可以使用观察窗或其他方法,便于对文物建筑的现状和病害进行日常观察和监测。完全屏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施工前应对文物建筑进行详细的室内测绘,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建筑构件的变形、损坏等问题,并记录工程的日常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项目数据应该存档和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执行与电气安装和消防安全相关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并履行相关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
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或电炉等加热器。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不同区域应安装独立的分支电路,控制开关应独立设置。控制开关和保险丝应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定期检查电气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给排水及保温加热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执行与给排水、保温采暖相关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并履行与设计方案相关的审批手续。
严禁使用燃木、煤炉等明火取暖设备。
敷设线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禁止接近易受损文物。
定期检查给排水和供热设施的使用情况。
绝缘材料应符合耐火等级的要求。
四、新建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新建设施应尽可能远离文物,形式、体积、规模、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停车场、旅游服务中心等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周边地区的规划,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
开放区内原有园林道路、桥梁的方向和标高不得随意改变。当需要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尽量使用生态材料,控制新增步行道路的铺装范围,不建议使用沥青、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因展示和经营服务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铺招聘设施的形式、规模、色彩和材料应用,应当与文物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影响文物形象的展示和传统环境的外观,不得大面积覆盖文物的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
五、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工程设计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为依据,注重文物的特点和历史气息,避免城市园林化和现代设计的倾向。
保护庭院内的植物种类,需要增加树木池、花池、水池等有科学依据的园林设施和小品。
应选择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植物的优化调整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建筑环境和区域生态环境。
岩石护坡要照原样翻新展示,不要改变其历史形态。受损的假山不应该用岩石来补充,而应该照原样加固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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