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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1:适用人群
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2:过渡期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关键词3:缴费基数
适合过渡期的外来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为1558元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目前缴纳城保的缴费基数相同。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缴费的基数。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据了解,原来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关键词4:缴费比例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共9%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总计9%。
关键词5:享受待遇
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均有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也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 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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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保个人信息更改操作方法
1、录入待调整人员的公民身份证上的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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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录入待调整人员的新户籍地址,若无调整请跳过本录入框;
8、录入待调整人员的新户籍地址邮编,若无调整请跳过本录入框;请注意:只能录入6位数的数字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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