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证监会官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初始审计中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自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发行人没有或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影响,在审计实务中,要求发行人股东承诺自上市之日起按照持股比例由高到低锁定其股份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实施《国务院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初始审计中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发行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风险投资基金股份限售期安排,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发行审核: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自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转让其股份。

2.发行人不具有或者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在持有股份总额51%以上的股东范围内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保荐机构提出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实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初始项目反馈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确定时,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如果存在故意规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要求相关股东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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