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一般来说,“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空空和管道运输。因为刑法会发生在铁路、航空空交通运输中,是因违反特殊主体而造成的,所以该罪另行规定。因此,本罪的范围主要是指航空空和铁路运输事故造成的陆上运输、水路运输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航空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特定主体的重大交通事故。但这并不排除一般主体在铁路运输中违反保障铁路运营和飞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规定,在道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运输过程中必须存在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条例,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保障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包括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防撞规则》、《渡口守则》、《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酒驾、超速、超宽、超载、强行超车、发错信号等行为。,以及无警笛过路口、夜间行驶无灯光、岔路口不减速等不作为。其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还必须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即违法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有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有未造成任何后果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或者已经发生严重后果但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主要从事交通运输。所谓运输人员,是指专门从事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业务的人员,以及与保障交通安全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专门操作运输工具的驾驶员、运输设备的操作人员、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运输安全管理人员。非交通人员也可成为本罪
关于非交通人员的范围,目前仍有不同意见。但在现行刑法中,就交通肇事罪而言,并没有区分“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因此,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事故构成本罪的,无论是不是运输人员,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司财产重大损失。但是,在特定领域区分运输人员和非运输人员是有意义的。具体而言,一般主体在航行空运输、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以本罪论处;但属于航空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运输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第七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教唆或者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据此,上述人员是否在事故现场不影响其犯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的严重后果,但因过失未能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至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可能是明知故犯。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饮酒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明知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有故障的;
明知是无牌照机动车或者已经报废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动词 (verb的缩写)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人数或者财产损失数额,以及逃逸等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起点和基准刑: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三个月。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相同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且事故完全责任的,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3个月。
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无力支付三十万元赔偿,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处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3个月。
重伤一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的;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当在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人身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事故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增加处罚金额、确定基准处罚的其他情形。
2.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将增加一年监禁;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九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三人死亡,对事故承担相同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重伤每多一人,加重六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且事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3个月。
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未支付赔偿金额达三十万元,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3个月。
致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有《交通事故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应当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两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3至4个月。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交通事故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从六个月增加到一年;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两至三个月。
两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增加一年零六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
两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一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五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两个月。
重伤五人,事故主要责任人,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多重伤一人,刑期由三个月增加到五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
如果六人死亡,并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应在四至五年监禁范围内确定。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每多重伤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每多一个轻伤者,刑期增加一个月。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完全责任者,赔偿金额为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3个月。
符合本条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同时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一至二年刑期。
其他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确定基准违约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一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在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死刑,刑期就增加三到四年;增加违约金数额和确定基准违约金的其他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可以提高20%以下,但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情形的,总额不超过基准刑的50%:
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比赛,情节恶劣的;
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效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行驶的;
交通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和抚恤的函;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批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文海交通事故附带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请示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且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不明受害人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电话复函》;
七、认定交通肇事罪应注意的问题
1.是否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区分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事故次要责任案件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不大,损失后果也不大。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其他各类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在论证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随意性和责任不平衡性等问题。建议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不应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诚然,交通肇事罪的重点是事故认定和责任分析,这是特殊而复杂的。但是,如果不以此为前提,就无法判断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不能确定他们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虽然约定的事故责任认定执法标准仍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但在当前条件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应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此外,1987年8月21日发布的《两高》和《关于依法严格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中也有类似表述,上述《解释》延续了相关规定。
2.交通肇事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成为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在某些情况下,施暴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损失数额不大,但施暴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却很重。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确定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的损失,数额不大,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他自己的财产包括在损失金额中,他可能符合定罪的条件。因此,为了严惩这类犯罪,应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损失计入损失金额。但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在于公共财产、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其自身财产损失应视为自身违法行为的经济责任,不应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解释》第二条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3.论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在实践中,有许多情况是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后逃跑时死亡的。《解释》强调,不同的情况应区分为定性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缺乏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规定强调“被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未能帮助被害人或者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解释》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在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瞒或者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而未得到救助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害人藏在杂草丛中,使被害人得不到帮助,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受害者的伤亡结果对肇事者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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