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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合同案件二审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受本案涉及的一家公司的委托,陕西驰恒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二审阶段专门指定我的律师郭能斌为其代理人。现在查阅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代理意见,以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理目的,并请合议庭在评估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并接受信赖。

必须说明的是:

1.上诉人阮某某曾任徐兴港矿区经理。被上诉人三龙公司在与矿区的多项交易中都有其参与者,他知道矿区的内部履约规则。他有权在本案中设定争议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在清单上签字表示价格的确定;

二、上诉人阮某某上诉称其接受货物及附属物并签字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标的物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不能根据收据清单免除其支付赔偿的责任。

机构意见:

1.无可辩驳的事实:上诉人阮某某向三龙公司签收了26件价值4.8915万元的“金王子”汽车配件。

二、上诉人阮某某称“签收附属物是其个人不负责任的职务行为”。原因如下:

上诉人阮某某曾是经理,容易让人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淆。但本案中,上诉人阮某某在签收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何将配件移交给矿区,并将移交情况反馈给被上诉人三龙公司,以证明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得到矿区的认可。并且一审法院认定,矿区业主徐兴刚也否认其签收配件为职务行为。

上诉人阮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职务行为的存在,因为合伙协议中指定王重群为经理与本案无关;阮某、王崇群提交的说明为事后证据,发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结案依据;代理人对王重群的调查记录是王重群再次阅读情况描述后形成的,王重群本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原销售诉讼中的庭审笔录只是确认了上诉人阮某某签收配件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他是职务行为。

三、被上诉人三龙公司交付行为的法律分析。

三龙公司是一个靠销售赢得利润的商家。不会为了销售利润走几千公里,送价值4万多的配件到西宁矿区保管。上诉人阮某某称,不是托管关系,也不承认交付是买卖所致,也不能证明三龙公司是给矿区或者自己送配件。在这个前提下,三龙公司CEO远程发送配件的原因只有两个。就是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和必须长期隐藏的附属品。但这两个原因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那么仔细考证案卷材料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仍然意味着上诉人阮某某在上诉中提到自己没有抚养权。也就是说,三龙公司的初衷是向矿区销售配件,但交易环节不到位,经核实的事实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条件,不能认定为销售合同关系。导致这种情况的真相应该定义为矿区经营的衰落。为了减少支出损失,相关方以交易漏洞为借口推卸责任是关键。

四.上诉人阮某某在签收和处理配件时犯了重大错误。

上诉人阮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及时、如实告知三龙公司对其职务行为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对其被辞退后在交接手续中接收配件事宜的最终处理情况。但上诉人阮某某未能履行其第一次签单行为导致的必然的后续义务,让价值几万元的货物丢失,无疑是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重大过错。因此,不能根据签单价值免除上诉人阮某某的法律赔偿责任。因为上诉人阮某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对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货款总额的认可。

代理人认为,庭审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阮某某签收附属物是矿区应负责任的职务行为,应由法律支持上诉人阮某某按签单总价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裁定上诉人阮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根据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三龙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的民事流通关系的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宗旨。

代理建议:

本案应采用双赢的解决方案,即请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应换位思考,本着妥善解决纠纷、不伤精神、增进友谊的立场,协商解决问题。

我在此交流

安康中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郭能斌律师

2011年4月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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