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互联网已经非常发达,是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了。人们对精神方面的东西的认可度也提高了。精神伤害跟肉体伤害一样得到重视,网络案件也层出不穷,还出现了“互联网法院”。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网络上的诽谤和攻击,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全文对于网络诽谤案件时怎么说的呢?下面就来看一下。
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在网上利用他人信息能进行的犯罪很多,所以
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全文
分类很细。寻衅滋事引发冲突、发布虚假谣言引起恐慌、公开个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导致其自杀等等犯罪行为,会被罚款几千到几万元不等或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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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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