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官司正在进行中,在仲裁委,我现在怎么知道对方请没请律师,请的是谁?
到仲裁委看对方代理手续,特别提示,对方也可以开庭当天交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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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违反约定,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1、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法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有过错情形,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行,这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违约与赔偿的几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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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应全拿。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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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七十一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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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了一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协议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的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包括了哪些内容,补偿金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写,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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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条件是什么,变更情形有哪些,变更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下面将由365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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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您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好处有哪些,范本如何写,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赔偿。下面将由365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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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终结,双方不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权力。在现实的生活中,哪些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明书、通知书范本的格式又是怎样?更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将在365百科栏目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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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通知书该如何写,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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