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一致行动协议的要点

无论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企业上市,都需要详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控制权的稳定性。对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明确的公司,上述问题的披露和识别相对简单。当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或没有绝对高持股时,很难界定实际控制人及其稳定性。

在实践中,为了满足项目运营的需要或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高效和治理机构的稳定。

首先,分析一致行动协议的要点

实践中,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公司股东也可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控制人,或者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某一股东行使其他股东的权利。一致行动协议也是用于确认公司控制权和验证控制权稳定性的一个因素。

根据《公司法》第216 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等安排,扩大其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渠道扩大其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含义。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采取一致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和稳定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签署《协同行动协议》时,将会有以下关键信息:

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最大股东,但其他少数股东也可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确保他们对公司的影响。比如江海股份002484,在公司IPO之前,公司股东香港益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股东共持有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0%。但根据该公司披露的信息,该公司是由香港益威和中国股东共同控制,而不是香港益威单独控制。

具体原因是,在中国47名自然人股东中,有46名自然人签署了《委托协议》,授权公司股东兼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表其行使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和召集权。这样,公司形成了两个投票主体,即以香港益威和陈卫东为代表的自然人股东。类似案例奥萨咨询

2.这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因此,在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时,需要明确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应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包括以其名义注册的股份和以其一致行动者名义注册的股份。一般来说,一致行动协议采用这种识别方式。比如高鑫案,杨亚忠、李明勇、陈斌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4%、33%、33%,对公司都有重大影响;但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其股权独立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正是由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通过采取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界定了公司的控制权。

3.签署一致行动的目的

实际上,签署一些“一致行动协议”是为了澄清和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如高鑫股份;还有一些第二大和第三大股东签署了《协同行动协议》,以获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欧莎咨询,公司股东创投持有公司30.71%的股份,持有公司25.93%的股份,持有公司25.93%的股份,持有公司6.22%的股份,夏持有公司6.22%的股份。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是郭纯风险投资公司,但股东王小兵和张朝义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他们被确定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一致行动的表现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一致行动的目的是同意一致行动者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投票等场合一致行动。换句话说,一致行动者应该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前达成一致的投票意见。因此,在一致行动的协议中,应明确界定形成一致投票意见的方式。达成一致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但解决矛盾的方式应该是务实的,避免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

如在江海有限公司,公司46名自然人股东授权公司股东兼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表其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讨论,随后公司董事长陈卫东先生采纳了统一投票意见

乙方:

丙方:

丁方:

以上统称为“双方”

鉴于: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署日期:2016年_ _ _月_ _ _日

签署时间:

第三,协同行动的经典案例

1.新开源

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王东虎、杨海江和王均持有发行人股权,且始终超过51%,是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2009年4月26日,三人签署了《共同行动协议》。

请发行人遵循:第12条:

“实际控制器没有改变”

对《证券期货法适用意见1号》的理解和适用,进一步说明和披露了认定王东虎、杨海江、王为发行人共同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请保荐人和律师认真核对并发表意见。

发行人的八个自然人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形成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请说明并披露八家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协同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以及在多个发行人共同协议和控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规范运作。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对并发表意见。

1.经核实,由发行人的8名自然人股东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是八个自然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经核实,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以下规定: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以下规定:

发行人存续期间,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第三方;

各方承诺确保其在其作为公司股东的任期内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各方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协议委托他人持有;

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或撤销;协议中所有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条款都是不可撤销的。

共同控制人相互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与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协议或合同;

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长期有效。我们的律师认为,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和安排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3.经核实,发行人的八名实际控制人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

在各实际控制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各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前充分协商沟通会议拟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一致表决;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与其在董事会所有决议中提名的董事一致。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和安排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民主决策和规范运作的有效性。

4.经我们律师验证,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民主,运作规范。具体表现如下:

发行人目前有11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对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日常重大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损害发行人中小股东权益等特殊权力。

发行人建立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联董事和股东表决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赋予非关联股东和董事关联交易决策权;发行人建立了累积投票制。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发行人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股东大会在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或数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每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选举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候选人人数;发行人三会制度健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年的决议未侵犯其他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累积投票制、三会制,可以保证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5.总而言之:

在发行人由8个自然人股东共同控制的模式下,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民主,运营良好,效益突出。该共同控制关系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因此,发行人的控制权是稳定的,其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的有效性可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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