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是提前兑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方式,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拿到钱。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些企业可能根本等不到,或者觉得折扣利息太高,就把票卖给有需要的企业或机构。那么企业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呢?下面通过相关案例具体讨论。
李经营一家贸易公司。在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况。由于结算时的各种限制,手中的承兑汇票无法在银行贴现,实际上也无法立即转出,导致资金流动受阻。后来,李发现,有些企业为了节约财务成本或控制收款人的现金节点,需要用承兑汇票支付。这时,李开始接受承兑汇票,并扣除一定的差额,然后转给需方。由此,李灿获得了一定的差价。在民间贴现市场上,经常会出现收单后不支付对价,或者用小单代替大单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认为李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立案侦查,争议很大。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这方面,有两种观点:
1.李的行为对社会无害。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在商业活动中经常被用作交易价格。但由于贷款规模限制等原因,无法给予贴现,导致以承兑汇票为媒介的民间融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只是对银行贴现的补充,根本不会扰乱银行正常的业务或金融秩序。而且在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的情况下,对促进资本流动、提高经营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
在涉及诈骗的相关刑事案件中,是有损失的,但显然损失不是票据的民间贴现造成的,而是他人诈骗造成的。即损害后果与票据的民间贴现不存在因果关系。二、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有关刑事责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条: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论处;2.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规定是典型的“空白色犯罪”,后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说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回到李案,唯一可以认定为非法营罪的理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从上面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支付结算应该是资金跑到终端后的最终结算行为,而李案涉及的票据还在流通,显然没有到达终端环节,所以根本不是支付结算行为。根据《借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商业汇票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的尚未到期的贷款。在这个定义中,还可以清楚地看到,“购买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是一种发放贷款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支付和结算的行为。李的实施,恰恰是以购买未偿票据的形式发放贷款的行为。民间借贷的风险虽然明显,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只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综上,可以认定李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临近年底,融资额度提醒银行资金吃紧,承兑汇票贴现率可能上升,企业自身利润微薄。很多企业无奈接受接受。如果急需资金周转,下一家不接受承兑,可以尝试通过融资额度平台找到可靠的贴现机构,实现年末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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