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有出让、租赁、入股等,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违法行为。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有哪些?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具体情况

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

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

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处理,也是国家对土地开发的最新政策,是适用新时期土地政策发生的要求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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