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法人身份不同、作出的决定不同、管理对象不同等,对于特别法人一般是由国家机关、或者政府组织的相关单位认定的法人代表,而对 于非营利法人则可能涉及到公益组织或者公司企业的法人。

一、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二、特别法人的特点

特殊法人企业是相对于普通商事企业而言的。其特殊性表面上在于其受特别法律规范,经营管理方式特别,本质上在于其具有特别职能。从产权角度来说,特殊法人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出资人唯一,这与国有独资公司一致,但特殊法人企业不采取公司的企业形式,不受《公司法》和一般商法规范的约束。特殊法人企业依照专门法律设立,受专门法律调整,一般不要求作商事登记,其具体组织机构也由特别法规定。

在经营上,特殊法人企业独立核算,但不负盈亏而靠财政维持,若有亏损由财政弥补。政府依法对其产品价格进行控制。目前在我国,特殊法人企业还停留在理论概念上,我们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推进特殊法人企业的专门立法,建立特殊法人企业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特别法人的认定,由于其设置的主体属性一般是国家机关或者基层组织,所以是不受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法人的更换等行为,是可以由上级组织决定的,对于非营利性法人则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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