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管殴打警察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城管殴打警察的法律规定是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所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来进行处罚,当然如果说情节比较恶劣的话,所造成的警察受到伤害的后果达到轻伤以上的话,还会被追究刑事方面的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以上的相关法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殴打他人不管是谁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城管的责任与其职责范围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城管所拥有的相关处罚权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本市城管执法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
2、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4、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5、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当代社会城管对于一个地方的管理制度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的,所以城管和警察之间应该相互的来进行配合,从而打造一个和谐美丽的社会,但是有些情况之下两者是存在打架斗殴的情况,依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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