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从武

我们的记者黄玲

车主在给车辆投保时,通常需要按照新车的购买价格缴纳保费。但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只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局面,已经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规则。最近,车主宋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2016年5月,宋开车回家时不小心撞上一棵树,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在此之前,他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通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经保险公司调查,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宋13.1万元。

“这样付钱不合理。”事故发生后,宋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双方对是否赔偿均无异议,但在赔偿标准上存在争议。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应以“新车购买价”,即新车首次购买时的价格,扣除车辆使用年限的折旧费,最终可以赔付宋13.1万元。

但宋认为,“新车购买价”是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从投保之日起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支付赔偿金。

如何确定“新车购买价格”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此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确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一是根据新车投保时的初始购买价格确定;二是根据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宋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经调查,涉案车辆2010年购买时价格为37.5万元,2016年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应为2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车辆,即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6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宋25.3万余元。

“吃透”保险条款,避免“高保低赔”的陷阱

■案例解读

“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的购买价格,避免‘高安全性低补偿’的现象。”新疆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立军指出,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人承保车损险时,无论投保对象是新车还是旧车,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均按新车购买价格确定,但在车辆实际全损的情况下, 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即扣除新车购买价折旧额后的价格确定。

为应对市场混乱,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全国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正式向全国推广。改革后,商用车保险的车损险金额与新车购买价格脱钩,更符合汽车的实际价值,改变了改革前根据新车购买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

“普通消费者很难理解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差异和差异,以及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性。”孙立军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必须仔细审查保险条款,并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

1.《“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723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