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老人在聊天时转过身,与一位路人的自行车发生接触,导致骨折。老人起诉法院,要求路人赔偿12万左右。日前,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责令路人赔偿老人损失2万元。

这个判决引起网友关注:“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偿?”专家表示,当当事人没有过错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一种常见的分担损失的方法。亏损如何分担,要看实际情况。

转身摸摸自行车。老人起诉路人

2016年3月6日,年近70岁的田在杭州西湖大道红楼酒店外的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60的徐阿姨推着自行车走过人行道。田达波一转身,就碰到了徐阿姨自行车的后轮,失去了平衡,摔倒在地上。

记者获悉,田倒地时,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在诉讼过程中,看到事件的其他人说,当他们听到声音回头时,田已经倒在地上,没有看到事件。

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陈述了上述过程,确认是事故。田和徐艾均签字确认。

当天,田被送到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他左下胫骨和上腓骨骨折,医疗费用总计约3.8万元。田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护理期150天,营养期90天。田为此支付了2000元鉴定费。

田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遂向商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阿姨赔偿损失约12万元。

对此,徐阿姨承认田的医药费确有发生,但认为她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费用与自己无关,不应由她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田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判路人分担17%的损失

商城法院称,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了徐阿姨后轮接触田后田坠地的事实,但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也认为事故是意外。本院认为,二人均无故意或主观过失,驳回田关于许阿姨有过错的主张。

“虽然双方没有过错,但事故与双方的行为有关,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

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应以田之死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

同时,法院提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徐阿姨表示愿意分担田在调解中的部分损失,但不同意分担的损失数额,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无效。

最后,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单据等证据,认定田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共计约11.6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徐阿姨赔偿田损失共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全部损失的17%。

法院称,今年3月27日案件判决后,徐阿姨于4月6日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自动执行判决,并于4月8日将案件款项汇入法院账户。田也接受了判决结果并收到了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共同送达了利息判决上诉书。

法院解释说,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

本案原被告和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后轮接触原告后,原告倒地。双方都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现场也缺乏监控录像。

事故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票据等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共计115,703.91元。

被告依法分担了原告的部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愿意分担部分损失并履行判决

2017年3月27日法院判决后,被告于4月6日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自动执行判决,并于4月8日将案件款项汇入法院账户。原告也接受了判决结果,收到了案件款项,原被告和被告均送达了利息判决诉讼。

网友声音

@既定距离:我站着,“老人”碰了我一下,摔倒了,摔断了。我也要赔钱吗?想的很辛苦!

@我是评论者:法律不是保护弱者而是保护守法的人...

@慕凡:可以吐槽一下自己的弱理性逻辑。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你一定要软弱,讲道理,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丛林社会。不然社会福利和补贴不就是把社会资源向弱者倾斜吗?过多地谈论自由而过少地谈论责任是不好的。

@ ート:事实上,我叔叔不是故意来碰瓷器的。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只能说是运气不好。从法院判决来看,相对于我叔叔花的钱判被告赔偿金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被告也接受了判决。我相信如果我叔叔是你的亲戚,你可能还是会觉得不公平。每个人都后退一步,生活继续,做着,珍惜着。

@1763859:不是说双方都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现场也缺少监控录像吗?所以只能用法律来权衡,合理分担损失。谁愿意和别人无关,平安无事就是福气!

@杭州鹏友:由此可见,普法很重要。虽然一时难以接受,但依法办事是对的。

聚焦争议

基于共同海损判给无过错方赔偿是否合理?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判决对徐阿毅不公平:“没有过错,我们为什么要承担损失?”一些网民对法院提出的“公平原则”感到困惑。

对此,中国法治研究院院长钱宏道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即虽然有损害结果,但当事人没有过错。为了解决冲突和纠纷,法院适用公平原则,使双方合理分担责任,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虽然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过错,但双方都确认了被告后轮与原告接触后原告倒地的事实,说明被告的行为与客观结果有关。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燕东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宁表示,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领域一种分担损失的方法。损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将公平分担损失。

“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必须酌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黄嘉宁说。

钱宏道认为“无过错无责任”是一个简单的权利概念,但当双方都有过错,一方遭受损失时,另一方合理分担部分损失是合乎伦理的,从而减少了一方遭受的损失,这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立法的初衷。

“至于如何确定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就要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包括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条件、救助情况以及可预见的程度。”高彦东说。

这组稿件是与新华社和钱江晚报整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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