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举行。结合上级法律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意见,本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表示,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求各地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清理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找出了与上级法律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本市食品安全法规于2007年制定,2012年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2015年全面修订;国务院于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需要保留本市的规定。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本市法规现有内容与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二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不需要修改本市的条例,也不可行。三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政府对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该部分条例相关内容不再适用。根据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王荣梅介绍,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废除《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并不是放松本市的食品安全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正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泽维

负责编辑: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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