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嗯嗯,有点违背我的常识。为什么承兑人是金融公司,而不是银行?经过几次反复确认,确实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真的不是银行,是金融公司。

纳尼?

是肿了还是胖了???

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

问题一:为什么金融公司可以充当银行汇票的承兑人?

原来我们日常接触的银行98%都是银行,少部分是金融公司。也就是说,银行承兑汇票有两种。一种是我们最常见的存款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开具的汇票,向开户行申请,经银行审核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

另一个是政府给一些金融公司的特权!这类付款人开户行为是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设立,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是介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之间的一种票据。它的信用价值就像商业承兑汇票一样需要验证。

商业汇票的可接受性一般是由承兑人的资质决定的,金融公司的资质要比普通企业高很多,所以将承兑的汇票归类为电子商务承兑不是很合适。

根据金融公司的特点,只能为会员单位提供电子商业汇票相关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自己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因此,将金融公司承兑的票据归类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方面真实地反映了票据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也鼓励金融公司更好地利用商业票据为集团成员服务。

问题二:金融公司的承兑人是否应该开具应付“银行承兑汇票”?

1.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银行业?什么是财务公司?法律意义上有明确的界限。

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判断金融机构、银行和财务公司的法律定义不同。

1.《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下列机构: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3.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金融公司的主要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资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只能是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三、金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出具的承兑汇票应属于商业承兑汇票。

作为票据的承兑人,财务公司应将应付票据开具为“商业承兑汇票”,而不是“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财务公司开出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抬头的票据,明显给自己增加了不少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通常高于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在实际领域更容易被企业接受的支付结算工具。许多公司接受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而不是商业承兑汇票,并信任银行承兑。因此,虽然票据承兑人信息列表表明票据承兑人是金融公司,而不是开证行。然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应付对账单实际上是对金融公司的“实质性信用增级”。

业内普遍认为,政府对集团金融公司“大幅增加信贷”的政策法规应及时修订。业内普遍认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是银行,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和兑现,因为银行在见票时必须支付现金。幸运的是,在市场上,大多数银行都接受票据。受理银行是银行,受理银行是金融公司或者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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