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5月30日电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办法》规定,城市幼儿园、中小学和公共厕所入口200米以内。25米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点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牌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现场食品生产销售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食、冷食、现制乳制品、装饰糕点等食品、腐败变质、霉变、虫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国家和海南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法》还规定,存在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牌未按要求展示或者公示牌上记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牌,非法经营违禁食品,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牌,2年内不得重新安排经营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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