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现行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的,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一方面,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但作为配套法律的《看守所条例》并未修订。另一方面,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明确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拘留中心是实施拘留和逮捕的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制定法律来规范它们。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经过深入调查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
被拘留者的称谓由“罪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生产劳动。对自愿参加劳动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治疗...
《看守所法》草案共八章124条。与现行看守所条例相比,“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总则的“立法宗旨”。
针对超期羁押问题,《曝光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错误拘留、逮捕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核实,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对讯问做了很多规定。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案件主管机关应当持有加盖看守所讯问专用章的讯问证件和有效的讯问工作证件;非办案机关应当持有办案机关的相关文件和有效的工作证件进行讯问。质询人不得少于两名。看守所对不符合本条规定,超过讯问笔录上注明的法定羁押时间的,应当拒绝安排讯问。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讯问疲劳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在安排讯问时,应当告知讯问人员,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做好记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其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
根据征求意见稿,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监控,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人到场。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的会见进行监控,但仅限于不被告知会见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看守所实行分押收费制度。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不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但与所犯罪行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拘留、分别管理。
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单独设立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隔离关押。
考虑到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母乳喂养婴儿,征求意见稿规定,母乳喂养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将婴儿带进监狱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如果找不到其他监护人或监护人不愿意接受,案件主管机关应将婴儿送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考分控制,即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初犯与累犯、性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拘留、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具有特别严重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单独监禁。
《征求意见稿》还对看守所监管作了特别规定。其中,人民检察院应对看守所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违法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比如要积极公开相关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检查制度;应定期邀请NPC代表和CPPCC成员视察拘留所,并接受NPC代表和CPPCC成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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