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驰名商标的概念被严重“异化”,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被地方政府视为荣誉和评判。国家工商总局近日正式“叫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认定驰名商标。总局局长张茂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让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评判者,改革传统的政府选择和认定方式。
@新京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等。被各级政府部门评判的,曾经光彩夺目。客观来说,有很多良苦用心:一方面,鼓励企业精益求精;另一方面,引导消费者。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初期,这种评价可以看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官方品牌评价日益凸显其弊端:一是难以保证评价的公平正义,可能导致欺诈甚至权力寻租;第二,即使评价公平公正,静态的评价也跟不上动态的产品质量;第三,这种评价相当于政府认可企业。相关品牌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第四,这种评价给了相关品牌竞争优势,同时对其他品牌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北京晨报: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只是市场荣誉和商业理念,不是官方荣誉和官方理念。如果通过官方评选认定驰名商标,则有让权力为市场和企业做决策的嫌疑。当权力主导市场和商业时,它可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有关部门有选择地扶持一些企业,不仅认定其为著名商标,还给予大量优惠政策和特殊的市场通行证。特别可怕的是,地方政府在评选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后,那些所谓的“著名”和“驰名”就相当于拿到了一把“方上剑”,他们认为自己被政府颁发的“金字招牌”所掩盖,极有可能沉溺于机会主义,过度谋取利益,搞不正当竞争,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风险。这个时候,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就会被个别企业“背书”。因此,阻止地方政府选择和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无疑是扭转商标品牌建设偏差的务实之举。暂停后,需要简化管理和分散权力,以便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可以与成果脱钩——不要比较、宣传和竞争某个省、市、县拥有多少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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