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5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推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推理工作。《意见》指出,检察法律文书的推理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应当自觉贯穿于司法办案的全过程。

意见明确规定了检察法律文书中的推理主体,即检察官办案,其他检察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推理。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答复的决定,办案检察官应当配合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说明理由。

该意见认为,检察法律文书的推理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应当自觉贯穿于办理司法案件的全过程。对于涉及案件最终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进行推理或者送达时主动进行推理。当事人对已经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中记载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有疑问或者不同意的,应当随时说明理由。相关人员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及其检察法律文书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可能引发上访、盯梢访问等问题,应及时说明理由。

该意见还阐明了检察法律文书正当化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明理由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叙述理由;对于已填写的法律文书,可以添加附页或做说明进行推理。

书面推理不合适,或者处理案件有紧急情况,或者推理对象认可,可以进行口头推理。口头说理,一般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检察官在场,并做好笔录附卷。如果网站不具备制作笔录的条件,检察人员可以事后记录、签名并附呈。

探索建立检察申报制度,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申报场所,检察官在此召集当事人、投诉人、赔偿请求人等。到场,当面宣布决定内容,送达法律文书,说明法律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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