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8月4日电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高管及员工、郭、肖艳玲骗取贷款、收受票据一案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犯有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罪,判处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1.5亿元,并分别判处三名被告相应的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和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2017年7月1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在合议庭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郭、肖艳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自己的行为是受郭文贵唆使或指使的,三名被告人为共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后陈述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及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根据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郭、肖艳玲受郭文贵之指使,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14.95亿元。截至目前,有超过2.12亿元的贷款未偿还,其中张康阳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14.35亿元。郭、肖艳玲骗取承兑汇票6000万元,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均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郭、肖艳玲均犯有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肖燕玲受郭文贵指使,犯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罪,是共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郭可以依法申请缓刑;被告人萧艳玲主动去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犯罪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单位河南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罪名,判处被告单位1.5亿元罚款;被告人张康阳因骗取贷款和接受票据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因骗取票据承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肖艳玲因骗取票据承兑被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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