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容错机制的思考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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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今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该《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对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强调,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对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各行各业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已成为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的必要前提。审计署党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紧扣“反腐”、“改革”和“发展”,在“三个区分”基础上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审计的批判性和建设性两种职能作用,才能做到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容错免责机制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治党、革除庸政懒政怠政的总体要求,传递的是保护改革创新者积极性的鲜明导向,解决的是不担当不敢为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容错理念融入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作用的重要内容。对此,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坚持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根”和“魂”,鼓励干部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干部免除相关责任,使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成为干部的鲜明特质。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为改革的实干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为改革促进派的积极作用。这是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主要目标。
坚持鼓励担当、实事求是。既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别对待、包容失误,保护干事担当者积极性,又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免责”与“问责”相统一、“容错”和“纠错”相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尊重市情、尊重历史、尊重改革规律。这是认定是否宽容失误的重要标准。
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把关。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事项,按照审计准则等规范程序严格控制,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把关认定。加强对“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是认定是否宽容失误的重要程序。
坚持严明纪律、严惩谋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应当讲究原则和底线,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这是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纪律要求。
二、正确把握四个方面辩证关系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容错是手段,是为了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纠错是目的,是建立配套的纠错机制,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避免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只有二者密切配合,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纵错的关系。要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如果容错免责的门槛设定太过抽象和宽松,容错机制很可能变成一个筐,成为一些有过错官员免责的“挡箭牌”。容错免责列举事项规定必须避免与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以保障规定的严密性。容错免责条款要有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在对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对“容错”范围作明确限制,为预防腐败设立“防火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容错免责要坚持阳光操作,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责任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查清错误原因,弄清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建立容错纠错复核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或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免责与从严执纪问责的关系。容错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免责,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为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正确把握和处理“三个区分”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真正把“三个区分”落到实处。首先看程度,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看动机,是为公的无意过失,还是为己的谋取私利,把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区分开来,把固步自封与谨慎前行区分开来;三要看条件,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要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六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切实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思想引领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依纪依规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激励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三、明确界定容错领域内容
建立容错机制,必须明确容错,按照习总书记“三个区分”的原则厘清界限确定容错领域内容。“容错”是指市委、市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对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而作出临时性决策推进工作,或因历史原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采取应急性举措,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不追究相关责任。主要包括:
审计容错免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法律上符合改革方向。即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市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决策程序上一般应经过集体研究。即重大事项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拍脑袋决策等问题。
3、实际结果上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即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或不良后果是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造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因特殊需要导致程序不到位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必须理由充分、结果良好。
4、廉洁底线上未发现利益输送。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容错免责的几种情形:
1、为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主动作为而产生过失的。
2、全面深化改革中先行先试党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规章制度或做法,存在政策性风险的。
3、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改革开放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探索性失误和非主观过失。
4、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条件地减少非主审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或实施分层级审批管理改革所产生的风险。
5、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6、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应急抢险工作中,超出权限动用物资、设备、资金,或来不及经批准采购必要物资设备,或临机决定赋予、暂停干部相关职权,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的。
7、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解决工程项目、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难题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化解矛盾问题带来风险的。
8、为推进党建科学化、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干部工作、人事管理、基层党建、人才发展和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等带来的风险。
9、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在权限之内其他需要容错的事项。
严格把握“七个区别开来”:
要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
四、严格规范容错纠错操作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容错纠错操作程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六个环节:
申请。可由审计对象、审计人员或复核审理人员根据“容错免责”认定条件,提出启动“容错免责”认定动议。
核实。审计组长应落实就问题事实与问题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核实与取证,提出初步意见。
审定。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由审计组集体研讨提出意见,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视问题复杂程度,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审决定。
反馈。“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审计对象,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说明理由。
公开。审计机关应建立“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公开机制,促进“容错免责”认定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备案。“容错免责”涉及的问题与对象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五、容错纠错结果运用
完全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需要定责的审计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但以上两方面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
基本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利益输送,经相关程序认定允许容错免责的。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需要定责的审计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政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审计对该事项应进行不定期跟踪。
不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容错免责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还应向审计对象书面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理由。
【篇二】
中共怀宁县委关于建立“正向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位一体干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的精神、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调动和保护全县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有力举措,为推动全县高质量发展、打好“八大攻坚战”、建设“四个强县”提供了坚强保证。做为履行监督职能的审计部门,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把容错纠错理念融入到履行审计监督的实际工作中,既要对被审计单位出现的工作偏差,通过审计整改及时予以纠正,又要注重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定,为实干家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同时要促进审计对象树立底线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使监督问责与改革创新同步得到推动。在审计的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的精神,我想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畅通救济途径。容错纠错机制要和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审计日常沟通与申诉复核等多渠道的救济机制,允许审计对象据实申辩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到客观公正,文明审计,力求最佳效果。
二、严格程序管理。规范相关主体自由裁量权,严格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坚持“一事一议”严把关,坚决按照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客观分析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再按审计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认定并逐级审定。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容错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完善。涉及重大问题的容错免责,应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同时可邀请相关领导或专家参与认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做到客观定性,审慎处理。对争议较大的或难以认定的问题,报告党委、政府,经决定后再做定论。
【篇三】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审计署关于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转换思维方式,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总结经验,推动有关方面建立容错机制。
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宽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构建容错免责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保障审计容错方向不走偏,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具有重要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意义。
对容错免责的认识及判定标准
关于容错免责中“错”的界定
容错,是对犯错者的宽容,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失误和偏差。容错免责机制中的“错”,不是一般的违法乱纪,而是在改革创新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
范围内的错误。构建容错免责机制是为了消除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部分干部出现的“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鼓励领导干部卸下包袱,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容错免责不是护身符,也不是挡箭牌,更不能为决策者任意妄为造成的损失买单。容错不等于无限度宽容,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或以权谋私等均不在容错范围之内。
容错免责的判定标准
国家审计的重要责任是通过风险点的识别与发现,对审计对象的事实和行为等进行全面诊断和科学评价: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容错免责机制,形成推动鼓励创新的激励效应。
因此,为了避免创新驱动决策者和尝试者因为审计监督而畏惧决策失误风险,或者惧怕审计处理处罚威慑而不敢创新,应设定科学规范的容错区间,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事实和行为进行合理、审慎判定。
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对于容错免责的评价判定,可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从总体要求来看,该项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从始至终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从决策目标来看,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部署,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出发点是为了增进人民群众福祉,着眼于推动改革创新、提高工
作效率或破解难题等,而不是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实施程序来看,决策前经过了集体研究,并对风险和损失进行了必要的评估和论证,对其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和问题经过了请示上级,咨询专家,举行听证等决策程序,从发展方向和实际结果来看,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和损失,未直接造成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等。
构建容错免责机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坚守底线。构建容错免责机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始终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内做出审计决定。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以问题为导向,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坚持严肃问责、坚决查处。
科学审慎,综合考量。对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应准确领会“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改革创新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将容错免责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紧密结合审计对象的履职特点和实际情况,用改革的思维和创新的思路分析解决问题,摒弃固有的思维模式,科学看待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分析、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认真甄别,准确定性,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坚持衡量标准始终如一。对适用容错免责机制的情况和问题要平等对待,同一问题同样处理,不同问题区别对待,不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全面如实地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不论其是否适用容错免责机
制,都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反映和评价。
构建审计机关容错免责机制的思考程序
审计机关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可由审计对象、审计人员或复核审理人员根据容错免责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等,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依据。
调查核实。审计机关成立调查组,并充分听取申请对象的申辩,落实专人就容错免责的问题事实与问题责任进行核实和取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地出具书面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
研究审定。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由审计机关报主要领导审定或审计业务会议研究认定反馈。经研究审定后,符合容错免责判定标准的,需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审计机关及时反馈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书面说明理由。
公开备案。审计机关应建立容错免责认定结果相关公开机制和制度,确保容错免责认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涉及的问题和对象应进行登记,所有认定程序的资料都应作为重要管理事项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机关对容错免责结果的运用
对于认定为完全符合容错免责标准和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在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以上两方面都应该实事求是地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制度。对于认定为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是否有利益输送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进行说明:在财务收支审计及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和移送,但应实事求是地列出问题清单。这两个方面都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问题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制度,审计机关则要对该事项进行不定期跟踪。对于认定为不符合容错免责标准和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定性定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整改要求。同时,书面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的理由。
建立健全容错免责相关配套机制
完善纠错机制。构建容错免责机制,仅有容错机制还不够,还必须构建相应的纠错机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应主动纠错纠偏,抓早抓小;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错误进一步扩大造
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错误,整改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健全救济机制。将容错免责机制与救济机制结合起来,对于容错免责的认定,要允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申辩和申诉,充分听取其申诉意见,科学认定责任,避免误判。对于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及时向社会澄清事实,消除对其单位和个人的不良影响。
加强沟通合作。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和监督部门容错免责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推进容错免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涉及重大问题的容错免责,应请示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对争议较大或难以认定的问题,应报告同级党委、政府。
提升能力素质及研判能力。审计工作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审计机关在构建容错免责机制的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持续提升审计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改革措施出台背景目的意义的学习研究,增强容错免责研判的政策能力和法制水平,提高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域和事项的了解及熟悉程度。
【篇四】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如何激发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带着这一问题,近期我就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了认真思考,形成了一些观点建议。
一、营造允许试错氛围,让干部愿干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从“八项规定”的出台实施到反“四风”的持续发威再到限权问责的强力推进,党风政风社风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持续攀升。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因为思维方式上的不适应出现了行动上不愿为的现象。面对新形势下负面清单和履责红线越来越多的情况,一些同志心生怯意,抱着“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和“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态度对待工作。2015年5月,《人民日报》披露西部某县在项目资金已到账的情况下,工程迟迟不动。当地领导道出实情,当前财政资金审计严格,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盯着,一些干部感觉四周都是“摄像头”,嫌“麻烦”,怕“引火烧身”,拖着不上项目。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原有的行事规则已被打破,新的规则秩序正在重建,党员干部原来的“先上车后买票”“打感情牌争取项目资金”等传统做法,已经不符合当前纪律规矩的要求,由此现出了畏首畏尾“不敢为”和无所适从“不会为”的情况。
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诸多观念障碍和利益坚冰都亟待冲破,改革与发展问题相伴,经济与社会矛盾交织,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难免遭遇风险、摔跤碰头。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必须以实际行动为敢于担当者保驾护航,努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通过树立和宣传敢作为、能担当的先进典型,引导干部尽心谋事、尽力干事、尽责成事;更加重视和关爱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改革创新等领域的同志,既给予其更多的评优奖扶机会待遇,又为其敢为人先拓展一定的试错空间,把舆论的关注点从对有过失干部的批评和指责转移到对工作失败原因和对策的讨论上来,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新愿望得到鼓励、行动得到支持、成果得到尊重。
二、健全宽容失败机制,让干部敢干事
“宽容失败”,既需要营造氛围,更需要机制来保障。要把调动和保护干部勇于担当干事的积极性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建立健全宽容失败机制,厘清边界、细化标准、严格把关,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要解决好“容什么”的问题。宋代理学家张载说:“于公勇,于私怯”,只要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是为了自身个体、而是为了老百姓的,都可以大胆的探索、大胆的创新。这句话对于当前解决干部“不敢为”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干部不干事固然出不了错,但尸位素餐依然是失职渎职;干部出于公心、尽心履职,只要不违反党纪国法,即使出现失误也应予以保护宽容。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做到“三个明确”和“七个区别开来”。明确容错内容。要明确可以免予追责的是改革过程中不确定性之下可能出现的失败;是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前瞻性决策;是在坚定党性之下对滞后制度与政策的突破。明确容错界限。容错机制容的是不可避免的错误,是能够重新完善改正、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错误,而那些因为工作失误违反了党纪国法、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不但不能容错,而且要严肃问责处理。明确容错对象。容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七个区别开来”。即要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
二要解决好“怎么容”的问题。要健全完善包括评估、申诉、澄清、保护等在内的容错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既要为改革担当者当后盾,又要澄清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在落实容错机制时,应先由干部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党政组织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应重点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集体研判。对受理的举报信件或者干部个人容错申请在复核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判,认真甄别信访举报内容的真伪,尽可能分清诬告、错告。二是及时反馈。对查无实据或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向被调查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及评价结论,消除干部后顾之忧。三是信息沟通。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联系,通报干部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情况,绝不能因为不实信访举报影响对干部的提拔使用。四是结果公开。调查结果特别是经过调查确认举报失实的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消除负面舆论影响,还被调查干部以清白。
三要解决好“谁来容”的问题。为担当者担当,担当者所在的党政组织要主动扛责。要关爱锐意改革的干部,对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推动转型发展的干部,受外部因素影响个别单项工作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的,所在党政组织要对干部不做负面评价,同时对外界的质疑要及时澄清情况、亮明观点;要保护敢于担当的干部,所在党政组织应在考评体系内专门设置针对敢于担当干部的“保护条款”,对因敢抓敢管而触犯某些人利益、造成民主测评结果不理想的干部,其测评结果不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促使敢于担当的干部不再为“票”“分”而苦恼、纠结,心无旁骛谋发展、专心致志干事业。为担当者担当,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适时发声。对于外界的举报信或者干部个人的容错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开展评估核实,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和“一票否决”;在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为影响依据;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从轻或免予处分。
三、建立纠错纠偏机制,让干部干成事
容错机制不代表鼓励“出错”,更不代表容许肆无忌惮随意发挥,而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地去“防错纠错”。
一要依法科学决策,做到事前防错。党政组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的拍板定案,都要加强调研论证、集体研究讨论、科学民主决断;要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完善议事和决策程序,切实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纪检、组织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班子研判和廉政风险点监控,健全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纠正党员干部行为上的偏差。
二要及时反思失误,做到事后纠错。将向党的事业负责与向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将保护好干部的干事热情与督促干部找准问题症结统一起来,加强事后纠错。一方面,要主动沟通交流。对于“试错”干部,要及时进行面对面谈心谈话,多在政治上关怀、工作上关心、生活上关爱,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让他们始终心怀感恩,竭诚奉献。另一方面,要明确改进方向。对干部实行容错、纠错并免于追责问责后,要通过谈话、提醒、反馈等方式,对问题产生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深刻反思,督促干部分析问题、找准原因、及时补救,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篇五】
【摘要】
建立健全审计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正确把握四个辩证关系,明确界定容错领域内容,严格规范容错纠错操作程序,对容错纠错结果加以有效运用。
【关键词】 国家审计 容错纠错 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今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该《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对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强调,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阶段,对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各行各业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已成为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的必要前提。审计署党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必须紧扣“反腐”、“改革”和“发展”,在“三个区分”基础上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审计的批判性和建设性两种职能作用,才能做到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审计工作新局面。容错免责机制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治党、革除庸政懒政怠政的总体要求,传递的是保护改革创新者积极性的鲜明导向,解决的是不担当不敢为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容错理念融入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是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作用的重要内容。对此,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坚持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根”和“魂”,鼓励干部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干部免除相关责任,使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成为干部的鲜明特质。保护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为改革的实干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为改革促进派的积极作用。这是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主要目标。
坚持鼓励担当、实事求是。既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别对待、包容失误,保护干事担当者积极性,又遵循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免责”与“问责”相统一、“容错”和“纠错”相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尊重市情、尊重历史、尊重改革规律。这是认定是否宽容失误的重要标准。
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把关。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事项,按照审计准则等规范程序严格控制,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把关认定。加强对“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是认定是否宽容失误的重要程序。
坚持严明纪律、严惩谋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应当讲究原则和底线,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这是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纪律要求。
二、正确把握四个方面辩证关系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纠错的关系。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容错是手段,是为了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纠错是目的,是建立配套的纠错机制,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避免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只有二者密切配合,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与纵错的关系。要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如果容错免责的门槛设定太过抽象和宽松,容错机制很可能变成一个筐,成为一些有过错官员免责的“挡箭牌”。容错免责列举事项规定必须避免与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以保障规定的严密性。容错免责条款要有规定的范围和限制。在对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对“容错”范围作明确限制,为预防腐败设立“防火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容错免责要坚持阳光操作,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对责任人的动机、决策程序、执行过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查清错误原因,弄清损失大小、危害程度。建立容错纠错复核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对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或问题要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具体执行人员给予问责。
正确把握和处理容错免责与从严执纪问责的关系。容错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免责,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为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正确把握和处理“三个区分”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真正把“三个区分”落到实处。首先看程度,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看动机,是为公的无意过失,还是为己的谋取私利,把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区分开来,把固步自封与谨慎前行区分开来;三要看条件,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要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六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切实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思想引领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依纪依规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激励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三、明确界定容错领域内容
建立容错机制,必须明确容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的原则厘清界限确定容错领域内容。“容错”是指市委、市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对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而作出临时性决策推进工作,或因历史原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采取应急性举措,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不追究相关责任。主要包括:
审计容错免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法律上符合改革方向。即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市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决策程序上一般应经过集体研究。即重大事项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拍脑袋决策等问题。
3、实际结果上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即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或不良后果是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造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因特殊需要导致程序不到位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必须理由充分、结果良好。
4、廉洁底线上未发现利益输送。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容错免责的几种情形:
1、为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主动作为而产生过失的。
2、全面深化改革中先行先试党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规章制度或做法,存在政策性风险的。
3、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改革开放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探索性失误和非主观过失。
4、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条件地减少非主审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或实施分层级审批管理改革所产生的风险。
5、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6、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应急抢险工作中,超出权限动用物资、设备、资金,或来不及经批准采购必要物资设备,或临机决定赋予、暂停干部相关职权,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的。
7、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解决工程项目、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难题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化解矛盾问题带来风险的。
8、为推进党建科学化、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干部工作、人事管理、基层党建、人才发展和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等带来的风险。
9、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在权限之内其他需要容错的事项。
严格把握“七个区别开来”:
要把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与故意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区别开来;把锐意进取、敢闯敢试与盲目蛮干、胡乱作为区别开来;把由于缺乏经验造成的失误与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区别开来;把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的正当开支与违规消费、铺张浪费区别开来;把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展与和老板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区别开来;把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当待遇与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区别开来。
四、严格规范容错纠错操作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容错纠错操作程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六个环节:
申请。可由审计对象、审计人员或复核审理人员根据“容错免责”认定条件,提出启动“容错免责”认定动议。
核实。审计组长应落实就问题事实与问题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核实与取证,提出初步意见。
审定。对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由审计组集体研讨提出意见,经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后,视问题复杂程度,报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理审决定。
反馈。“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审计对象,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说明理由。
公开。审计机关应建立“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公开机制,促进“容错免责”认定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备案。“容错免责”涉及的问题与对象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五、容错纠错结果运用
完全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需要定责的审计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但以上两方面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
基本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利益输送,经相关程序认定允许容错免责的。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需要定责的审计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政务收支审计及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审计对该事项应进行不定期跟踪。
不符合审计容错免责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容错免责申请人为审计对象的,还应向审计对象书面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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