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和校长的区别:

管理人员是合作学校或私立学校的主要出资人。资金投入或学术投入构成了学校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学校的一切重大事务。

校长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办学机构行政部门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学校董事会提出校长或主要行政官员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的发展、资金筹措、预算和决算等重大问题。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的社会人士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由学校管理委员会提出;未设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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